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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魏晋六朝时期的历史演变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汉承秦制,两汉的文书和文书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赦文,用于赦免有罪的臣民。授官文书,魏晋称践命,南朝称除身,北朝称告身。皇太子颁下的文书称令书。前四种系沿用秦汉的文书。贺表,用于庆贺、国家大典,多为四六骈文,始于南北朝。

秦汉魏晋六朝时期的历史演变

这个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文书和文书工作的奠定时期,为以后各代封建王朝的文书和文书工作定下了基本模式。

一、秦汉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建皇帝之号,立百官之职”,建立起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其官僚制度的形成之早,设置之全,分工之细,实为世界上罕见。

从中央到地方实行四级管理,各级官府都建立有文书工作机构,有的由一些机构兼作。丞相府掌管中央的文书工作,颁发诏令,收复天下文书,丞相下设长史、主簿。长史是丞相的助手,众史之长,主簿是丞相的秘书。府内设奏曹和各曹,奏曹专门负责章奏的起草,各曹设令史负责本曹的文书工作。分曹办理各曹文书工作的模式始于此。中央其他各部门,比如太尉府、御史大夫等以及由内外朝官组成的九卿,也都各有自己的文书工作机构和人员。如掌管宫廷总务的少府,设有六尚,其中尚书掌内外文书传递宣谕和文具保管。凡百官上奏的文书,皆需经尚书转呈皇帝,皇帝颁下的制诏也由尚书承转各部门。地方政权郡太守设主簿和记室令史,负责文书工作,郡内各曹设书佐负责各曹的文书工作。县令之下也设有负责文书工作的主簿。

秦统一后,定小篆为正字,在全国推行。字体的统一,对文书的制作和运转提供了条 件,从而提高了文书工作的效率。同时,对文书的名称、用途、格式、用语作了严格的统一规定。

制。皇帝颁布制度法规时用,也用于告谕、责让官吏。

诏。颁布一般命令用,多用于对官员的训斥和答复官员的上奏。皇帝即位、去世亦用。

以上两种文书为皇帝专用,其格式不同。开头、结尾语都有固定的格式。

奏。即臣僚上奏的文书。战国时称书、上书,秦称奏。

汉承秦制,两汉的文书和文书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

西汉中叶以后,秦、汉初丞相府掌管中央文书工作的职权,逐渐为尚书台取代。汉成帝设尚书员五人,各领一曹,改用士人,至东汉光武帝始设尚书台,分六曹办事。尚书台成为总掌章奏的收受、拆读、批阅、审查,负责诏书的起草、封印、转发、记录底本的总官府。长官尚书令掌呈章奏,副手尚书仆射负责诏令章奏的启封,尚书侍郎和令史负责各曹的文书工作。

汉代的王命文书,除制、诏外,新增加二种。

策。任免三公、诸侯王用,首尾都有固定用语格式。还有一种选拔人材用的对策。皇帝把要问的问题写在简上,称策问。应者将回答写在简上,叫对策。汉代以后,对此类文体专称为策,帝王封赠的文书,称为“册”。

戒。又名敕、戒敕。对官员训示告诫用。

臣僚用的文书,除改秦的奏为疏,又叫上疏外,新增加三种。

章。受封谢恩或陈述事情用,有需头。

表。用法同“章”,区别在于“章”有需头,而“表”无需头。所谓需头,是指留出空白处,以待皇帝批示。章、表首尾用语不同。

驳议。陈述不同意见时用。首、尾有固定用语。

两汉的上疏,用途很广,既可陈述政见,又可弹劾官员。此外,还有察举官吏用的“状”,或列罪状,或举才能。

汉代通行隶书,这种字体更便于书写。文书载体仍以简册为主,但已广泛使用缣帛作为书写材料,也有用纸张书写的文书。

东汉蔡邕的《独断》,刘熙的《释名·释书契》等,对汉代的文书制度和公文体裁的由来和作用,都有一些论述。

秦汉时的文书工作制度,主要的有:(www.xing528.com)

避讳制。文书中不得出现皇帝名字。如秦始皇名政,正月则改称“端月”。

抬头制。文书中凡遇皇帝、始皇帝字样,一律提行顶格书写,所以又称提行制、顶格制。

报告请示制。治狱办案,反映农业生产和受灾情况以及有事请假,都需用书面呈报。

传递制。推行“车同轨”,修建驰道,疏通河道,全国设立邮递网,乡设驿亭十所,每亭负责十里内的邮递。秦汉根据公文的缓急,采用五种不同的传递:“四马高足为置传,四马中足为驰传,四马下足为乘传,一马二马为轺传。急者乘一乘传。”(《汉书·高帝纪》)加快了文书的运转。

考选制。汉代已注意选用文书人员,据《汉书·艺文志》等书记载,录用尚书台、御史府的令史,须年龄十七岁以上,能背诵籀文九千字以上,要考八种文体,(大篆、小篆、刻符、虫书、摹印、署书、殳书、隶书),每年底在郡一级考试,合格送京城,再经太史面试,取优秀者至尚书台、御史府任尚书令史,掌写文书。而要成为尚书台中为朝廷起草公文的尚书侍郎,则要求更严,不仅要有文采,而且要有试用期,合格则提升,见习称郎中,满一年称尚书郎,三年称尚书侍郎(见《东汉会要·诏令》)。

二、魏晋北朝

这个时期战争连年、政权更迭频繁,文书和文书工作在秦汉的基础上出现了值得注意的进展。

(一)初步形成“三省制”的萌芽。魏晋南北朝中央基本实行“三公五省制”,大体上,中央的文书工作,魏、晋侧重在中书省南朝重在门下省,北朝时实行三省分权,中书省取旨草拟诏书,门下省审核签署,尚书省贯彻执行,形成三省并立的雏型,但还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建制。各省内分三级,相互对应,各都有专门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如主书、令史、书令史、书吏等。

(二)文种有所增加。主要使用的文书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皇室用的文书。各朝皇帝颁下的文书沿用秦汉时的制、诏、册和戒敕,北朝的北周改“制”为“天制”,“敕”为“天敕”,另外新增加二种:赦文和授官文书。赦文,用于赦免有罪的臣民。授官文书,魏晋称践命,南朝称除身,北朝称告身。皇太子颁下的文书称令书。

第二类臣僚官府用的文书有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三种。

上行文:章、疏、表、驳议、启、贺表、笺。前四种系沿用秦汉的文书。启,类似陈述事用的章表,始于三国魏,自晋以后使用普遍。贺表,用于庆贺、国家大典,多为四六骈文,始于南北朝。笺,为臣僚给皇后、太子、诸王的文书。

平行文:平行机关之间往来文书有移、刺。移文产生于春秋,普遍使用于三国。刺,汉代为上行文书,三国起为平行文书。

下行文:上级机关给隶属的下级机关的文书称“令”,给非隶属机关的文书称“符”。诸王国各王行下的文书亦称“令”。公侯国各公侯行下的文书称“教”。太子主国所下公文称“告”。

此外,还有一种新的文书:记载士族系谱的文书。

(三)自三国以后,已普遍称公务文书为公文。公文两字最早见于《后汉书·刘陶传》:“但更相告语,莫肯公文。”汉代称公文的极少。通行楷书行书,文书更便于书写和处理。

(四)对公文写作的研究达到一个新的领域。如曹丕的《典论·论文》,陆机的《文赋》,挚虞的《文章流别论》,李充的《翰林论》,刘勰的《文心雕龙》等。《文心雕龙》是我国第一部论述古代各种文书的专著,书中对十二种公文作了简要的介绍和精辟的论述。

(五)主要的文书工作制度有:

用纸制度。东晋末年(公元403年),桓玄下令公文一律用纸书写。至此纸成为公文的唯一书写材料,结束了以简册和缣帛为主要书写材料的历史。较重要的公文,用染过的黄纸书写(防蛀),一般公文用白纸书写。

骑缝制度。即押缝制度。公文用纸张作为书写材料,引起公文盖印方法的改变,由封泥改为用朱色水印,出现了骑缝盖印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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