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庭的权利
仲裁庭的权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二是仲裁所适用的仲裁规则;三是仲裁应当适用的法律。据此,仲裁庭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决定其管辖权限
仲裁庭的管辖权和它的管辖权限是有所区别的。如果仲裁庭对某一特定案件无管辖权,它就无权审理此案。但如果仲裁庭对该特定案件享有管辖权,那么,接着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它对此案行使管辖权的权限范围。例如,某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由本合同和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当提交仲裁解决。”如合同在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就与该合同履行有关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了争议,此项争议是否属于该仲裁条款下的争议,仲裁庭有权对此作出裁决,这就是仲裁庭的管辖权限问题。
2.决定仲裁程序和证据事项
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仲裁庭有权就仲裁审理中的程序事项作出决定。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要进行审核,必要时仲裁庭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聘请专家鉴定。仲裁庭也可以要求有关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如果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一般国家都规定,仲裁员无权强令证人出庭作证。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由当事人或仲裁庭向有关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同意,并由法院发出传票,才能强令其出庭作证。
3.作出保全措施和令一方当事人提供费用担保的决定
有关国家的法律允许仲裁庭作出对于争议标的有关的临时性的保全措施的决定。如德国1998年《民事诉讼法》第1041条第1款规定:“除非当事双方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对与争议有关的标的作出采取它认为必要的临时性的保护措施的裁定。仲裁庭可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供与此措施有关的适当的担保。”
我国的仲裁机构对其所审理的仲裁案件,无权作出临时性的保全措施的决定。按照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4.决定仲裁应当适用的法律
在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遵循以下原则: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无明示选择时,适用仲裁地法;当事人未明示选择法律和仲裁地未确定时,依一般的冲突规则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www.xing528.com)
5.作出仲裁裁决的权力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终审裁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后,整个仲裁程序即终结。
(二)仲裁庭的义务
仲裁庭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仲裁审理的范围
根据仲裁协议确定仲裁审理的范围,是仲裁庭的首要义务。在仲裁庭组成以前,仲裁机构秘书处负责对仲裁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
2.独立、公正地审理仲裁案件
独立、公正地审理当事人提交的仲裁案件,及时地做出仲裁裁决,是仲裁庭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仲裁庭应当公平地对待每一方当事人,给各方当事人以充分地表达其对争议案件的看法的均等机会。对于仲裁庭指定的专家提出的报告,也应当允许当事人对此发表意见。如果当事人对此专家报告持有异议,仲裁庭应当给当事人表达其异议的机会。如果仲裁庭由于某种原因未能让当事人发表其异议,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裁决在执行时可能遇到阻力。如香港最高法院于1993年1月15日作出了拒绝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对Paklito Investment V klockner East Asin LTD一案的裁决,其理由就是:仲裁庭未能给予被申请人对仲裁庭指定的专家所作的检验报告发表意见的机会。
3.在当事人约定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
例如,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98年仲裁规则的规定,在普通仲裁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应当在其组庭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裁决;在简易仲裁程序的情况下,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审理或在此开庭审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书。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90日内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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