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是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一种书面的共同意思表示。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规定:“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各方同意将在他们之间确定的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因此,当事人之间“一致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有关争议,是把争议提交仲裁的基本要素。没有当事人之间的一致同意,便不存在有效的仲裁。也就是说,仲裁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它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又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受理案件的基石。
书面的仲裁协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即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该合同中约定把他们在履行合同时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仲裁条款是该合同的一部分,但是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该合同无效并不导致仲裁条款当然无效。此问题将在下文详述。仲裁条款是订立仲裁协议所采用的较普遍的一种形式。(www.xing528.com)
第二,仲裁协议书。即双方当事人为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单独订立的协议书。这类仲裁协议书通常被称作“提交仲裁协议书”。它独立于合同之外,一般是在合同中无仲裁条款,或者仲裁条款不明确无法执行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而重新达成的。它与仲裁条款的效力和作用完全相同,只是形式有所不同而已。
第三,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所包含的仲裁协议。即指双方就有关的合同,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等争议,通过来往信函、电报、电传以及其他书面材料等,可以推断双方当事人有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它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仲裁协议,它的确定需要法官针对具体案件的情况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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