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事仲裁的概念
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做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定义有多种表述,从国际上和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现状看,可将国际商事仲裁概括性地定义为:当事人各方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国际性或涉外性的商事争议提交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由仲裁庭做出对当事人有拘束力的裁决。[1]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特征
(1)高度的自治性。意思自治是近现代私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一种书面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其二,双方当事人享有多方面的自由选择权,如可以选择仲裁机构或仲裁的组织形式、仲裁地点、仲裁员、进行仲裁的程序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www.xing528.com)
(2)较大的灵活性。当事人可就由谁仲裁,仲裁适用的规则和法律等事项作出约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一般均不采用公开审理的方法,这样,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就有可能得到较好的保护。
(3)广泛的国际性。目前国际上已有了普遍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仲裁裁决较之于法院裁判更易于在世界范围内执行。如目前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参加了1958年《纽约公约》。
(4)较强的专业性。仲裁员一般由熟悉国际经济贸易及海商、海事业务的专家担任,因此便于处理各种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这样做出的裁决比较准确、迅速。
(5)仲裁效力的终局性。在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一裁终局制,即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拘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