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有关学说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法院作出的涉外民商事判决通常只能在其本国境内有效,在其域外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各国基于什么原因相互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所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立法依据是什么,在不同的国家,在一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理论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际礼让说
该学说最初由17世纪以胡伯为代表的荷兰学者所创立,后来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一些学者所接受。该学说主张,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并不是因为该外国法院判决本身具有什么域外效力,而完全是内国基于对该外国的一种“礼让”而作出的行为。
2.债务说
该学说认为,对被告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所作出的由被告支付一笔款项的判决确定了被告的一项债务,该外国法院所属国的任何法院都有责任使这一判决得到执行,内国法院因此也得在内国境内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的判决。
3.既得权说
该学说认为,诉讼当事人一方依据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对于诉讼另一方所取得的权利,应该属于一种既得权,内国法院既然应该尊重该项既得权,就应依法承认创设或确定该项权利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并予以执行。该学说最早由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者戴赛在1896年出版的《法律冲突法》一书中作了系统的论述,后曾经一度广为英美等国的法院所采用。
4.一事不再理说(www.xing528.com)
该学说认为,有关案件经过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审理并作出确定性的判决后,内国法院应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不再另外审理而在内国领域内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5.特别法说
该学说认为,外国法院判决是依有关外国法院所属国的特别法。内国法院一般应像承认外国成文法规范一样,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6.互惠说
该学说认为,一国法律之所以规定内国法院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是因其期望本国法院的判决也能在同样的情况下获得有关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应该说上述观点是从不同的角度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依据所作出的解释,但是,从根本上来讲,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一国在国际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一国进行正常的涉外民商事交往的需要。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关立法
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各国法院都是根据其所属国的立法,包括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的。从国内立法来看,多数国家都在其民事诉讼法中作了内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程序等规定。如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中,除了1926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对此作了原则规定以外,在1979年单独制定的《民事执行法》中明确具体地规定了日本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从国际立法来看,自从1869年法国和瑞士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以后,目前在国际社会所存在的数百个国际司法协助条约中,绝大多数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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