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依职权指定的,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一定诉讼行为的时间期限。因此,期间可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一国民事诉讼立法明确规定的期间,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不得变更,所以又称为不变期间。指定期间是指法院依职权指定进行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指定期间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其长短要视案件的客观情况而定,故也称为可变期间。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要完成一定诉讼行为,所需时间要长于国内民事诉讼的期间。1977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643条规定:“向设在法国本土上一所法院提出诉讼时,出庭、上告、再审上诉以及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期限,得以增加:(1)对于居住在海外省或海外领地的人,限期增加一个月;(2)对于居住在外国的人,限期增加两个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其诉状副本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249条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同时,我国对国际民事案件的审结期间长于对国内民事案件的审结期间。《民事诉讼法》第135条以及第15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和第二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和3个月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而该法第250条则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35条、第159条规定的限制。”
(二)期间的计算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期间的计算一般与国内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相同。各国关于期间计算方法的规定也基本一致。期间通常是用时、日、月、年;期间起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www.xing528.com)
(三)期间的迟误及其后果
在诉讼期间内法院或当事人应当进行的某项诉讼行为而没有进行的,成为期间的迟误。迟误期间,是对法律规定的期限的直接违反,会引起一定的诉讼后果。就当事人而言,延误诉讼期间的后果是不能行使他原本可以行使的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住所在外国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但未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未获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延误了诉讼期间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并非主观原因造成的,各国法律一般都允许顺延诉讼期间,可以依法请求受诉法院予以恢复。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和第234条的规定,当事人非因过失而未能遵守有关诉讼期间,法院可以准其申请回复原状;但回复原状申请应在障碍消失之日起2周内提出,迟误期间已超过1年的,不得再申请回复原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6条也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天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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