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指制订和实施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贯穿于国际民事诉讼各个领域和各个阶段,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必须遵守的,对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具有指导意义的准则。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四项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中的首要原则,也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必须坚持的最根本原则。一般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权。任何一个国家有权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该国境内的所有诉讼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外国人在该国境内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当地国家的诉讼法规范。(2)司法管辖权。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依据其本国的诉讼法规范受理并审理有关的案件;除国际条约或有关国家的法律有相反的规定以外,外国人有义务接受所在国法院的司法管辖。(3)司法豁免权。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在国外享有司法豁免权,即非经有关国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其他国家的法院无权受理以该有关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司法豁免权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权利,根据“平等者间无裁判权”这一国际法原则,国家行为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4)任何外国法院的判决,未经本国法院承认,在本国领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得不到执行。
(二)国民待遇原则
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把给予其本国国民的民事诉讼权利,也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这又可以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外国人在内国境内享受与内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其诉讼权利不因其为外国人而受限制。(2)外国人在内国境内享受的诉讼权利不能超出内国国民所能享受的权利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www.xing528.com)
(三)平等互惠原则
平等互惠原则亦称对等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有如下含义:(1)各个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赋予对方国家和国民以民事诉讼权利;如果内国当事人在外国进行诉讼时,其诉讼权利受到外国法院的限制,该外国当事人在内国进行诉讼时,内国法院也应实行对等限制。(2)相互给予司法协助,包括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四)信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该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1)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争议时,对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诉讼程序规范应当首先予以适用,即使条约的规定与本国国内立法的规定不一致,也应以条约为准,但本国申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在没有明确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只要不危害本国主权和安全,不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应参照国际惯例对有关争议作出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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