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冲突法的方法
冲突法是解决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多法域国家运用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
1.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协调解决其区际法律冲突
如1926年波兰就颁布了区际私法法典;南斯拉夫也曾以单行法规的方式颁布区际私法;西班牙也采用此种方法,其民法典中专门设置了区际冲突法条款用以协调解决其民事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毕竟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冲突。在各法域之上有共同的主权和中央政府,适当地解决各地区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也符合各地区的利益。因此,多法域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是具备一定有利条件的。
由于区际冲突法的统一并不涉及各法域之间存在着根本分歧的实体民商法领域,因而比实体法的统一更易取得成功。从区际冲突法本身来讲,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不仅能使各法域的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审理得出相同的结果,从而根本上防止了“挑选法院”的现象,而且可以避免区际冲突法本身的冲突和反致问题的产生,也使问题变得简单多了,还可为各法域实体法的统一奠定基础。
但是,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央立法机关无权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因此,直接通过中央立法机关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可能性不存在。
无论通过什么途径解决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相互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都应注意借助于在中国内地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都适用的国际私法条约,包括统一冲突法条约、统一程序法条约和统一实体法条约。尽管从原则上讲,一国内部各法域之间的关系不能直接用国际条约来调整,但是,既然某些条约在各法域都适用,就意味着各法域在该条约所规定的问题上形成一致,不存在实质上的法律冲突,将该条约的规定通过某种形式转换成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规定必定是非常有效的法律协调方式。
2.类推适用国际法律冲突规则(国际私法)来加以解决
英国、美国及澳大利亚等国家将其州际或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基本等同起来,除受到一定程度的宪法限制之外,其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冲突规则可以直接适用于解决其区际法律冲突。(www.xing528.com)
采取这种方法会引起各法域的区际冲突法本身的冲突。这种冲突的存在大大增加了区际法律冲突的复杂性,也容易导致“挑选法院”的现象,即当事人选择于己有利的法院起诉,从而使对方蒙受不利。而且,识别问题会变得更加复杂。这种冲突的存在还会引起反致、转致问题。
但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各法域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最为可行。由于区际冲突法是用以解决一国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的,它毕竟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在解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时,也不宜完全适用国际私法来解决,至多作为权宜之计,可在短时期内类推适用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目前在解决中国四个法域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中,冲突法仍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并未采用统一区际冲突法的模式,实践中,各法域仍将自己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国际私法规则类推适用于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二)统一实体法的方法
统一实体法途径是指各法域适用统一的民商事法律,直接规定涉及多法域因素的民商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消除各法域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许多复合法域国家都通过统一实体法来解决国内的区际法律冲突。例如西班牙早在1889年就颁布了统一的民法典,由于该民法典的颁布,使全国的婚姻法得以统一。法国在历史上也曾是一个法律不统一的国家,但经过努力,1804年制定了适用于全国的《法国民法典》,从而彻底消除了法国国内原有的区际法律冲突。在美国,一些民间学术团体承担起推动法律统一化的重任,如美国的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及美国法学会合作制定的《统一商法典》(UCC)已在全美除路易斯安那州以外的其他49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和唯尔京群岛得到普遍采用。此外,美国法学会编纂的判例法汇编《法律重述》虽然不是成文法律,但美国各州普遍适用《法律重述》中确立的原则来解决具体的案件,也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美国各州的法律。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联邦制国家由于对一些特定领域制定有联邦法,各法域必须一体遵行,从而缩小了各法域法律冲突的范围。
从统一实体法途径来讲,制定仅适用于部分法域的统一实体法来解决有关法域之间区际法律冲突这一方式,对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来说不宜采用。因为这一方式不能彻底、全面地消除区际法律冲突,而只能局部地和在某些问题上消除区际法律冲突。
此外,由于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在各法域之上无最高司法机关,因而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不可能像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那样通过最高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促进各法域的实体法统一。
通过统一实体法途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最好的方法应是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来避免和消除区际法律冲突。不过,因为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相互差异很大,特别是中国内地的法律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与其他各地区的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有本质上的不同,故要实现全国实体法的统一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最终实现在我国消除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充分尊重各自法律制度独立的情况下,在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各法域在某些问题上逐渐地、一步一步地实现实体法法制统一是可能的。今后,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立法机关在各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更加接近,相互之间更为理解的基础上,也可以逐渐通过各自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来求得实质上的统一,从而避免区际法律冲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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