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原则
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原则是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最重要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解决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时:首先,要把握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都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虽然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但其法律制度中不得存在有违反国家统一的规定。其次,要将中国国内的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同国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区别开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制度和规则应同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制度和规则有所不同,以便促进和维护国家的统一。最后,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方式、途径和步骤应有助于而无害于国家的统一。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各地区相互间应有必要的协助与合作。
(二)“一国两制”原则
在法律领域,“一国两制”意味着今后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制不同于内地的法制,而且这种法制各异的局面将长期存在。因此,在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时,不宜草率、简单地采取统一各地区实体法的做法,而应多采用冲突法方法。因为冲突法方法只是通过在有关地区的法律之间作出法律选择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不涉及对各法域实体法律的改变,更能为各方所接受。
(三)平等互利原则(www.xing528.com)
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中,要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要求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民商事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各地区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其他地区的法律在本地区内的域外效力。只有当各地区民商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时才有区际法律冲突的存在,才会有不同地区的法律选择或适用问题的产生。因此,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制度和规范,要体现出各地区民商事法律的平等共存。而且,平等互利也意味着进行民商事交往的各地区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法律上是互相平等的,这就要求各地区对本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当事人应赋予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和民事诉讼地位,对他们的合法权益予以同等的法律保护。
(四)促进和保障正常的区际民商事交往原则
随着中国的完全统一,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相互之间民商事交往必将更加频繁和更加复杂。我国在制定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规范时,应从实现各地区人民之间进行合法交往的愿望出发,积极贯彻这一原则。
上述各项原则,是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的。应将它们视为一个整体,从整体上把握它们,作为我们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总的指导思想,而不应片面强调某一原则,忽视了其他原则的贯彻执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