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是我国政府为了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提出的一个政治构想。其核心内容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中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香港、台湾和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一国两制”的构想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渐形成的。解决台湾、香港和澳门问题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非和平的方式,另一种是和平的方式。用非和平的方式或武力解决问题,对于我国内地、台湾、香港和澳门都不利。我国政府从实际出发,尊重现实,在充分照顾到这三个地区的历史和实际情况后,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
我国已为“一国两制”的实现作了许多法律上的准备。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为“一国两制”的实现提供了宪法根据。经过谈判,中英和中葡分别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定我国在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其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其法律基本不变。随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进一步肯定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
根据《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以及两个基本法,“一国两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在香港和澳门设立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其中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财政独立权、社会治安维持权及现行法律基本不变。
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从立法权来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属于其立法机关,其立法机关可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从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来看,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除因其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而产生的变化外,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予以保留。再从香港现行法律基本不变来看,香港的原有法律主要包括:“英皇制法”和“皇室训令”;普通法与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习惯法。1997年7月1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现在实施的法律有:《香港基本法》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基本不变的原有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新法律。(www.xing528.com)
从上述香港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我国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台湾同中国大陆的统一,香港、澳门和台湾将保留其原有法律基本不变,中国将出现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局面,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在同一中央政府之下,在中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而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则分别施行各自的法律制度,并成为四个法律制度互不相同的独立法域。因此,1997年7月1日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度不再是单一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而是逐渐由具有不同性质、形式和内容的四种法律制度组成的复合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也由此加入了多法域或复合法域国家的行列。
在这种格局下,除了宪法、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国防和外交的法律、对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指定的属中央管辖事项的立法,以及将来在各法域完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的全国统一的法律等中央法律制度外,对香港、澳门和台湾而言,内地的其他法律制度均不得凌驾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之上,应该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处于平等的地位。
由于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各地施行互不相同的法律,是互相独立的法域,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将不可避免。中国成为多法域国家并因此在中国产生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是由香港、澳门的回归和大陆与台湾必将走向统一这两大原因促成的。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当今中国社会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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