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学者对区际冲突法有不同的称谓。目前,我国台湾地区的国际私法学者仍沿用“准国际私法”这一名称,受英国普通法影响的香港学者则直接称之为“冲突法”,我国大陆学者则普遍采用“区际冲突法”或“区际私法”这两个名称。因此,本书中采用“区际冲突法”这一名称。所以,所谓区际冲突法,就是用于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学者对区际冲突法有不同的称谓。美国和澳大利亚的学者称之为“州际冲突法”(interstate conflicts law),瑞士的学者称之为“州际私法”(intercantonales privatrecht),加拿大的学者称之为“省际私法”(private inter-provincial law),更多的学者称之为“区际冲突法”(interregional conflicts law)或“区际私法”(private interregional law or private inter-local law),我国一些学者还称之为“准国际私法”(quasi-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目前,我国台湾地区的国际私法学者仍沿用“准国际私法”这一名称,受英国普通法影响的香港学者则直接称之为“冲突法”,我国大陆学者则普遍采用“区际冲突法”或“区际私法”这两个名称。
与“区际冲突法”这一名称相比,使用“区际私法”这一名称似乎给人一种把复合法域国家内的统一实体私法视为区际冲突法的印象,而研究区际冲突法的学者没有任何人把复合法域国家的统一实体私法视为区际冲突法的主要内容,至多将其作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手段和方式加以研究。因此,本书中采用“区际冲突法”这一名称。(www.xing528.com)
关于区际冲突法的定义,尽管各学者的表述不一,但几乎都认为,区际冲突法是为了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所以,所谓区际冲突法,就是用于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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