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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法律冲突:条件和解决途径应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条件一般认为,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包括:在一国内部存在着数个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这是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条件。虽然采用这一方式的国家是将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同等对待,但与类推国际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不同的是,这种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必须受制于国家宪法等因素的制约。

区际法律冲突:条件和解决途径应优化

(一)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条件

一般认为,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包括:(1)在一国内部存在着数个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这是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条件。只有在一国内部存在着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区域,才可能有法律冲突的产生。(2)各法域人民之间的交往导致产生众多的区际或跨地区民商事关系。(3)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4)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的法律在自己的区域内的域外效力。

(二)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1.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1]

通过区际冲突法途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就是多法域国家通过制定冲突规范,确定各种涉及其他法域的民商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具体方式有四种:(1)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如波兰1926年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区际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前南斯拉夫1979年制定了统一解决关于民事地位、家庭关系及继承方面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的区际私法条例。(2)类推适用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冲突。如1948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第5条规定,区际法律冲突通过类推适用国际私法规则加以解决。(3)对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不加区分,适用与解决国际冲突基本相同的规则来解决区际冲突。如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既是用来解决国际冲突的指导性规则,也是用来解决美国州际冲突的规则。虽然采用这一方式的国家是将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同等对待,但与类推国际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不同的是,这种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必须受制于国家宪法等因素的制约。(4)各法域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解决本法域与其他法域之间的法律适用。如在1926年《波兰区际私法典》颁布之前,在1948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颁布之前,都是依靠各法域自己的区际冲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www.xing528.com)

2.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这一途径是指多法域国家制定或由多法域国家的各法域联合起来采用统一的民商事实体法,直接适用与跨法域有关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从而避免在不同法域的法律间进行选择,最终消除区际法律冲突。具体方式也有四种:(1)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消除或避免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如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条例》及其《家庭法规则》,使澳大利亚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实现了全国统一。然而,虽然多法域国家内民商事实体法的统一较之国际上民商事实体法的统一容易,但在走向统一的道路上仍有许多障碍。比如说,在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这样的联邦制国家,其宪法都明确规定了中央的立法权限范围,凡未列明的剩余权力则归属各州或省,通常大部分私法性质的法律属于州或省的立法管辖范围。因此,联邦机关受宪法的限制,不可能就所有私法问题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2)制定适用于部分法域的统一实体法来解决有关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英国1948年的《公司法》只适用于英格兰和苏格兰,而不适用于其他法域。(3)各法域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以求得实体法的最终统一。一些官方、半官方或民间组织草拟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模范法”或“示范法”,各州或各省采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实体法,从而求得法律的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各州或省法院在处理涉及其他州或省的案件时尽管适用的是自己的实体法,但由于各州或省在某一方面都采用了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实体法,一般来说,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是一致的。它们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如美国的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及美国法学会合作制定的《统一商法典》(UCC)在美国各州的统一采用,使商业方面的法律在美国基本实现了统一。(4)多法域国家的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推动各法域之间实体法的统一。一些多法域国家的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积极发挥作用,推动了实体法的统一,从而促进其国内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这种情况在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普通法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

此外,还可以将在一个法域适用的实体法扩大适用于另一个法域,从而取得法制统一,消除区际法律冲突。这种做法多出现在因国家的兼并、国家领土的割让、国家领土的回归或国家的殖民等原因而形成的多法域国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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