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私法中,无人继承财产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无人继承财产,具体而言,就是指内国公民死亡后在外国留下的无人继承财产和外国公民死亡后在内国留下的无人继承财产。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问题,大多数国家主张应归国家所有,将其收归国库。但是,对于国家究竟是以何种身份来接受无人继承财产,各国在立法实践和学说上却产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可以以特殊的继承人或最后继承人的身份来取得无人继承财产,这就是所谓的继承权理论。这一理论最早由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他认为国家和地方团体可以假定为最后的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财产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领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所属国以特殊的继承人身份来继承其遗产。接受这一观点的国家有德国、西班牙、意大利、瑞士等国,如《德国民法典》第1936条规定,在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既无直系血亲,又无配偶,则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属邦(州)为法定继承人,如被继承人同为几个邦(州)的居民,这些邦(州)的国库可享有其遗产的相同份额。若被继承人是不属于任何邦(州)的德国公民,则以德国国库为法定继承人。此外,《瑞士民法典》第555条也规定:“有权机关以适当方式公告一年内无人申请继承,且继承人仍不详时,遗产归属于有继承资格的国家机关。”
与继承权理论不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可因先占权而取得无人继承财产。法国学者魏斯认为,对于无人继承财产,为了防止个人先占而引起社会混乱和公共利益受损,国家可以根据领土主权通过先占而取得,即由遗产所在地国家优先取得无人继承财产。接受这一主张的国家有英国、法国、土耳其、日本、奥地利、美国等。例如1925年英国《遗产管理法》和1962年《未立遗嘱人遗产法》均规定,如无人对遗产提出继承要求,则该遗产归属国家,由国家以先占权而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266条则规定:“在依法确定无人有权继承无遗嘱财产时,该项财产由管理州(国)所有。”日本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日本民法典》第959条规定:“在规定的公告期内,无人主张继承权利者,其遗产归属于国库。遗产归国库后,继承债权人及受遗赠人不得向国库主张权利。”
法国也采取先占权理论,《法国民法典》第539条规定,一切无主或无继承人的财产,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均归国家所有。对此,法国国际私法学者巴迪福认为,无主财产所在地国家(或地方政府)是因公权而取得无主财产,并非因私法上的权利。法国国库的这种先占取得“系基于公共安全利益”之考虑,因为由外国取得位于法国之无主财产,有违法国的公共安全利益。(www.xing528.com)
虽然大多数国家主张无人继承财产由国家所有,但在立法和学理上,各国对国家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资格或依据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解释。根据继承权理论,国家以特殊继承人的身份取得无人继承财产,则无论无人继承财产位于何处,均应由被继承人国籍所属国取得;而根据先占权理论,国家通过先行占有位于其领土内的无人继承财产而取得其所有权,则无人继承财产应归财产所在地国家取得。此时,如果有一住所在瑞士的瑞士公民在日本死亡并留下一笔动产,且该动产属于无人继承财产,那么,根据瑞士法,该笔动产应由瑞士国家机关以继承人身份取得,而根据日本法,该笔动产应由日本以先占而取得,归属日本国库。这样,同一笔无人继承财产就产生了不同的归属结果,由此而引发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归属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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