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涉外扶养有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9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可见,在我国对于涉外扶养适用的是与被扶养人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取代传统的固定连接点,因而避免了法律选择的僵化,增加了适用法律的灵活性,这与当今国际社会冲突规范的软化趋势是一致的,它将更有利于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同时,需要指明的两点是: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的最密切联系地,包括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第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我国《婚姻法》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是相当宽广的,具体包括现存合法婚姻关系(即夫妻关系)的扶养,旁系血亲关系(即兄弟姐妹关系)的扶养,特定条件下姻亲关系(如翁婿、婆媳关系)的扶养,以及根据合同(如遗赠扶养协议)规定的扶养等等。而我国法律对于这些扶养并没有加以区分,采取的是统一确定法律适用原则的方式。我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140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69条规定:“扶养,适用被扶养人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中对被扶养最有利的法律。离婚后配偶之间的扶养,适用离婚的准据法。”该规定与现行有效的立法、司法解释相比更具合理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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