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立法
有的国家将扶养分为三类,即配偶之间的扶养、亲子之间的扶养及其他亲属之间的扶养,对这三类分别规定应该适用的法律。如《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9条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应适用起诉时夫妻共同的属人法,如无,则适用其最后的住所地法;如夫妻没有共同住所,适用法院地或其他机构地法。该法第4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扶养适用子女的属人法。该法第47条规定,亲属互相扶养的义务、条件、程序和方法,应根据扶养权利人的属人法确定。
有的国家仅对三类扶养中的一种或两种规定了法律适用。如1975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关于国际民事、家庭和劳动法律关系国际经济合同适用法律的条例》第19条仅对配偶之间的扶养关系作了规定:“配偶的人身关系、扶养和财产关系,应当依照配偶的本国的法律确定。如果配偶是不同国家的公民时,应当适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法律。”而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第20条规定:“亲族与姻亲之间的扶养义务,依有权得到扶养的人的本国法。”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第24条则仅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包括扶养和教育,依子女的本国法。子女居住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只要对子女有利,就依捷国法。父母向子女的扶养请求权,依父母本国法。”
有的国家则不区分扶养的种类,只笼统地规定扶养应适用的法律。如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36条规定:“扶养的义务,依扶养请求人的本国法。但是,受扶养权利人的请求,不得超过泰国法所承认之请求范围。”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1条规定:“扶养义务适用义务人本国法。”
综合各国关于扶养的立法,扶养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1.被扶养人属人法
保护弱者利益是国际私法的一项原则,因此,多数国家都采用被扶养人的属人法,而且这也是当代涉外扶养适用法律的一个新趋向。如前述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第20条以及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第24条均体现了该法律适用原则。(www.xing528.com)
2.扶养人属人法
如第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1条的规定。
(二)国际公约
目前,对于涉外扶养的规定比较全面的国际公约是1973年10月2日在海牙签订的《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该公约首先规定扶养义务由扶养权利人惯常居所地法支配,如果根据该法扶养权利人不能从扶养义务人处获得扶养时,则依扶养权利人和扶养义务人的共同本国法,如果无共同本国法或依共同本国法也不能从扶养义务人处获得扶养时,依受理机关的国内法。从规定可以看出,为确保扶养权利人(即被扶养人)的利益,以采取顺序选择的方式实施,在适用前一种法律不能使扶养权利人获得扶养目的时,才适用下一种法律。实质上,这也是一种结果选择的方法。
1973年《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所规定的关于扶养的法律适用原则,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某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典型的如瑞士和德国的法律。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83条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适用1973年10月2日《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遇有母亲受扶养,或要求补偿生育子女所作出的花费时,类推适用上述公约。”1986年《联邦德国关于改革国际私法的立法》第18条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则与1973年《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中的相关内容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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