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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涉外扶养关系时的法律冲突及利益影响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1973年在海牙签订的《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因家庭关系、亲属关系、婚姻或姻亲关系而产生的扶养义务,包括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扶养义务。”英、美等国规定扶养义务仅限于夫妻、父母子女关系。因而,在处理涉外扶养关系时,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大。

处理涉外扶养关系时的法律冲突及利益影响

国际私法上的扶养是广义的扶养,它既包括夫妻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相互帮助,也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扶助,还包括旁系血亲间以及姻亲间相互承担的生活供养义务。由于各国社会制度、法律传统和伦理观念的不同,关于扶养范围的规定差异很大。如1973年在海牙签订的《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因家庭关系亲属关系婚姻或姻亲关系而产生的扶养义务,包括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扶养义务。”1991年《日本民法典》第877条规定:“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特别情事时,家庭法院可于前款规定情形之外,使三亲等内的亲属之间亦负扶养义务。依前款规定审判后,情事发生变更时,家庭法院可以撤销其审判。”我国《婚姻法》第20条、第21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英、美等国规定扶养义务仅限于夫妻、父母子女关系。

除了扶养范围的规定差别大之外,对于扶养的方式、扶养费的支付、扶养的变更和撤销等方面差异也很大。因而,在处理涉外扶养关系时,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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