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离婚条件和离婚的法律程序两个方面。
关于离婚的条件,各国民法和婚姻家庭法规定宽严不一,内容各异。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三类:一是仅仅规定离婚的一般原则。如1998年《德国民法典》第1565条第1款规定:“(1)婚姻破裂时得离婚。(2)如夫妻共同生活关系不复存在,并且已不能期待恢复共同生活关系时,婚姻破裂。”二是列举离婚的法定条件。日本、意大利、厄瓜多尔等国的民法和离婚法中也有此类列举,但列举条件的多少不相同。如1991年《日本民法典》第770条第1款对准予离婚的理由作出如下列举:(1)配偶有不贞行为;(2)配偶一方被另一方恶意遗弃;(3)配偶生死不明在3年以上;(4)配偶患强度精神病而无康复希望;(5)有其他难以继续婚姻关系的重大事由。1978年《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离婚必须“别居”5年,厄瓜多尔则以通奸作为离婚的惟一条件。三是概括性的规定和列举性的规定相结合。如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先作了概括性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接着在第3款、第4款又作了列举性地规定,该法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www.xing528.com)
关于离婚的法律程序,各国规定也不完全一致。一般地说,各国所采用的离婚程序主要有诉讼程序和行政程序两种。诉讼程序一般是指通过法院的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判决离婚方式;行政程序是指经婚姻行政主管机关确认后发给离婚证书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协议离婚方式。有的国家只采用判决方式,如1986年《联邦德国关于改革国际私法的立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在联邦德国境内,只有法院才有权判决离婚。”但大多数国家采用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相结合的方式。如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32条第1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1991年《日本民法典》第763条规定:“夫妻可以以其协议离婚。”同时,该法第770条和第771条又规定了裁判离婚的方式。1998年《法国民法典》第251条规定:“……诉讼前应试图进行调解,诉讼期间也可调解,协议离婚的发给协议离婚证,判决离婚的则由法院作出离婚判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