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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中的法律冲突及其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历史上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实行的都是传统的歧视妇女、妻子服从丈夫的男女不平等原则。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才逐渐将此种不平等规定加以修改而确立了夫妻同权的原则。但一些发达国家和信奉宗教的国家,法律上和实践中仍允许一夫多妻制,妻子无独立姓氏、住所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各国的相关立法,比起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更加纷繁和复杂。

夫妻关系中的法律冲突及其优化措施

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历史上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实行的都是传统的歧视妇女、妻子服从丈夫的男女不平等原则。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才逐渐将此种不平等规定加以修改而确立了夫妻同权的原则。现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主张夫妻平等,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5条和《婚姻法》第2条、第13~15条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夫妻双方均有各用自己姓名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但一些发达国家和信奉宗教的国家,法律上和实践中仍允许一夫多妻制,妻子无独立姓氏、住所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各国的相关立法,比起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更加纷繁和复杂。首先,各国对于法定财产制的具体规定有很大差别,中国、法国、罗马尼亚等国将共同财产制作为其法定财产制,而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以分割财产制作为其法定财产制。其次,各国对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有的国家用法律规定了几种约定财产制,由当事人选择,如法国。有的国家没有具体规定财产制的形式,只要不违反社会善良风俗和法律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如日本。第三,各国对于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效力规定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只实行法定财产制,不承认约定财产制,如罗马尼亚、匈牙利等国;大部分国家以约定财产制为主,在没有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如中国、德国、意大利。(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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