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被请求保护地法说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不一样,它无须经过国家有关机构的核准授权,因此,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简便易行。如前所述,著作权中人身权的比重明显大于工业产权中的相应成分,从这一点出发,适用国籍国保护著作权,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法律适用方法。此外,著作权的法律适用,还有依侵权行为地法,以及在著作权转让时,依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适用法律,或依转让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做法。
对于涉外著作权的法律适用,有以下几种理论与实践:
(一)最初发表地法说
虽然发表并非作品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但建立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所以,作品的发表是实现作者著作权各项权能之首要途径,因此,各国对涉外著作权的法律适用上,亦较为重视作品首次发表地。如1974年《阿根廷国际私法》第21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受作品首次发表的国家的法律支配。外国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依照其原始国的规定,但不得超过阿根廷的法律支配。”
(二)被请求保护地法说
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不一样,它无须经过国家有关机构的核准授权,因此,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简便易行。许多国家及国际公约均采用这种做法。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的保护,依被请求保护的国家的法律。”(www.xing528.com)
(三)作者本国法说
中国《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57条规定:“著作权的取得和著作权的内容效力,适用作者本国法律。”如前所述,著作权中人身权的比重明显大于工业产权中的相应成分,从这一点出发,适用国籍国保护著作权,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法律适用方法。
此外,著作权的法律适用,还有依侵权行为地法,以及在著作权转让时,依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适用法律,或依转让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做法。前者如奥地利、秘鲁法律的规定,后者如瑞士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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