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调整涉外商标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82年颁布、2001年10月第2次修订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1985年颁布的《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1989年公布的《关于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法》,1995年颁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等。该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办理。
中国调整涉外商标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82年颁布、2001年10月第2次修订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1985年颁布的《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1989年公布的《关于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法》,1995年颁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等。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有关外国人申请商标的规定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16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该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办理。(www.xing528.com)
(二)有关优先权的规定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2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该法第25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