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俗称牌子,一般理解为用以将一些企业的商品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标志。商标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自1857年法国颁布《关于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以来,世界各国都逐渐将商标法从有关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规范中独立出来,发展成为内容完整的单行法规。但是,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体制等的不同,使得涉外商标的使用上产生了法律冲突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商标权客体的不同
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商标。一个商标要成为注册商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其中,商标究竟应具备哪些因素才能获得专有性,各国法律对此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商标卷第一章第1条规定:“……尤其可以构成这样的标记是:各种形式的文字,如:字、字的搭配、姓氏、地名、假名、数字、缩写词;音响标记,如:声音、乐句;图形标记,如:图画、标签、戳记、全息图像、徽标、合成图像;外形,尤其是商品及其包装的外形或表示服务特征的外形;颜色的排列、组合或色调。”中国《商标法》仅规定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是商标的构成因素。从以上举例可以看出,哪些标示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各国法律规定并不相同。
(二)商标专有权的取得机制的不同
世界各国的商标制度,对于商标专有权的取得,主要采用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两种不同的制度。所谓注册原则,即商标专有权通过注册,由国家主管机构授权取得。不论该商标是否经申请人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经主管机构核准,即可取得对该商标的专有权。例如中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商标卷也规定:“商标所有权通过注册取得。”
与注册原则相对应,有些国家采用使用原则,商标在该国使用,便产生专有权。商标专用权归首先使用人。未经过使用的商标不得申请注册,注册后还必须提供使用证明,否则注册无效。
两种制度相比较,后者较为合理,但不易实行。目前采用注册原则的国家越来越多。有的国家采用注册原则,同时考虑使用人的权利。例如,美国联邦商标法实行“使用与注册互补”原则,商标权一般情况下属于先注册的人,但最先使用人可以在5年内提出异议,如果法律确认异议成立,则商标权属于最先使用的人。(www.xing528.com)
(三)商标注册制度的不同
如前所述,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注册原则。但是,注册原则本身在各国的实行方式仍有差异,主要存在自愿注册、强制注册以及自愿与强制相结合注册三种方式。
(四)商标注册程序的不同
对于一个商标申请能否予以注册,在国际社会有审查原则与不审查原则两种做法。审查原则是商标局在核准之前,对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依法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符合规定方予以注册。不审查原则又称形式审查原则,商标局只审查申请手续是否齐备等形式要件,不进行实质审查,便予以注册。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审查原则,只有意大利、德国等少数国家采用不审查原则。
(五)商标专用权的使用要求及有效期的不同
大多数国家都要求申请人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必须进行正常使用,否则丧失或主动撤销其商标专用权。但是,各国就该要求的时间规定不一致。有的国家规定无正当理由未使用注册商标达3年,商标局可依法撤销其专用权。如中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有的国家规定为5年。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5年没有在注册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商标的,其所有人丧失商标权利。
同时,各国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也不一致,5~60年不等。保护期限有的从申请日开始计算,大多数国家从注册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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