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自己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情况。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受损失之人,这种不当得利返还的权利义务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获得不当得利的人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的债务人,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
自罗马法至当代各国民法对不当得利均有规定,但具体内容不一致。例如,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77条规定,遗失物的发现者如果在他占有遗失物1年之内,仍无人认领,可以成为遗失物的所有人,但在以后3年内,原所有人仍可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根据《法国民法典》第953条的规定,在生前赠与时,如因不履行赠与的条件可以取消此种赠与,这样的受赠人所得的利益也为不当得利,赠与人有请求返还的权利。由于各国对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不同,就有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根据各国国际私法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原则有:
(1)适用不当得利事实发生地法律。《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典》第46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求偿权,依不当得利发生地国家的法律。日本、秘鲁、意大利等国家也采用此原则。(www.xing528.com)
(2)适用不当得利据以发生的国家的法律。《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6条规定,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适用确定该法律关系的法律。《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支配不当得利的法律,即适用于不当得利据以产生、预期或假定产生的那个法律关系的法律。《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28条第1款规定:“因不当得利而提出请求,适用支配不当得利据以发生的现有或假象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3)适用不当得利当事人的属人法。《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21条规定,不当得利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如果没有共同属人法,则依给付地法律。
(4)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处理。美国采用此种规则。
(5)有限的意思自治。《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得约定适用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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