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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中国关于侵权行为的债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25-01-1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普遍适用于各种性质的侵权行为案件。也就是说,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同时适用了作为法院地法的中国法和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外国法。我国立法规定,中国法律不认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处理。

(一)现行立法

我国立法关于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46条之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我国法律不认为在我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这是我国确定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的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各种性质的侵权行为案件。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2.共同属人法原则

这是我国确定涉外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补充原则。《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表明,当事人双方如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既可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也可以适用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则

这是我国确定涉外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特殊原则。《民法通则》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表明,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侵权行为案件时,只有中国法律认为构成侵权行为的,才能作为侵权行为来处理。也就是说,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同时适用了作为法院地法的中国法和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外国法。(www.xing528.com)

(二)对现行立法的完善

我国对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制度,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值得思考:

(1)适用范围较窄。《民法通则》第146条之“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只规定了“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没有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主体的确定、责任之减免等侵权行为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但考察立法者的意图,从有关上下文及逻辑结构看,立法并未旨在分割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各个方面,而是统一由侵权行为地法律调整。据此,在今后的条文表述上,修改为“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似更全面。

(2)对于加害行为地与结果发生地的选择标准未加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加害行为地与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可选择其一加以适用。如果不提出某种客观的标准,法院或法官的主观任意性就可能严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可预见性。对此,不妨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在行为地法与结果发生地法不一致时,视何者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或何者对受害人最为有利而选择。[35]

(3)关于对在外国发生的侵权行为由我国法律进行识别的规定,其立法目的与实际效果之间存在差异。我国立法规定,中国法律不认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处理。这一规定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本国当事人作为被告的利益以及尊重中国的公共秩序,但实际的法律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使得本国当事人作为原告时的利益得不到完全的保护,另一方面在双方当事人为外国人的时候,这一规定没有多少价值与意义。[36]

有鉴于此,我国学者对这一条提出了修订意见,主要体现在《民法典(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和《国际私法示范法》中。《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78~82条集中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与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的规定不同的,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侵权行为的全过程表明当事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住地、营业所以及其他连结点的聚集地与侵权事件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与受害人具有相同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地区有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适用其共同的本国法律、共同住所地法律或者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可以协商选择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但不得选择法院所在地法律以外的法律。”“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侵权行为,如果应当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该外国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的,不得适用。”

《国际私法示范法》除具备以上规定内容外,还增加了侵权竞合的法律适用的情形:“侵权行为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原来存在某一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如果适用支配该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对受害人更为有利的,也可以适用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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