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务合同是指由派出劳务人员的国家的劳务输出公司与接受国的有关机构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般涉及派出人员的数量、工种、派出日期及工作期限,劳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假日及工作时间、条件,还有纳税、保险、医疗服务等。
在国际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中,一般至少涉及受雇人的本国法,雇主的本国法以及受雇人实际工作所在地法三个法律。关于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与实践:
1.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劳务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当然可以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但是,劳务合同亦有其特殊性:雇员的一方通常是合同的弱方。因此,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应该考虑到雇员被雇主操纵的可能性。对于劳务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自治,需要作出限制。如1980年欧共体罗马公约规定,劳务合同当事人的选择不得剥夺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对受雇人所提供的保护。德国亦有类似的规定。
2.适用受雇人惯常工作地法(www.xing528.com)
在前述1980欧共体罗马公约的规定中,如当事人无有效选择,则履行合同时,适用受雇人惯常工作地法。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典》第44条规定:“雇用契约依受雇人通常进行其工作的地点的国家的法律。”
3.适用雇主营业所所在地法
也有学者认为,为了保证一个雇主与所有其雇用的雇员的法律关系适用保持一致,应适用雇主营业所所在地法。如《匈牙利国际私法》第52条规定在:“根据劳动合同,如需在几个国家从事工作,劳动关系应适用雇主的属人法;如果匈牙利雇主的受雇人被派往国外或长期在国外工作,其劳动关系应适用匈牙利法。”
4.适用最密切联系或最有利于受雇人利益的法律
如1980年欧共体《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第6条在规定了个人雇用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后,特别强调:“如从整个情况来看,合同与另一国有更密切联系,则此合同应依该另一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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