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般分为租船运输与班轮运输两种形式,运输合同亦相应有两种形式:租船合同和班轮运输合同。
1.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是指承租人在一定的时间内租用船舶全部、部分或指定的舱位进行运输。这一运输适用于批量大、货种单一、交货集中的大宗货物运输。
租船运输合同按照船舶的不同的租赁方式,又可分为三类: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光船租船合同(bare boat charter)。以上三种租船合同因其运输形式不一,故条款亦有不同。为方便运输业务,航运业制定了租船合同的格式,每一种租船合同均有“代号”,代表合同的全部内容。如航次租船合同大多采用代号为“金康”的格式,定期租船合同一般是“波尔太姆”格式。
对于租船合同的法律适用,各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大致有如下做法:
(1)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如中国1993年施行的《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租船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当事人的协议选择在实际上可能是承运人单方面的事先选择,因此,这种选择有时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21]
(2)适用船旗国法。1942年意大利的《海上运输法典》第10条规定:“在当事人未作其他的意思表示时,租船合同或运输合同受船舶国籍国法律的支配。”英国法院在早期亦曾采用这种方式。但由于一些国家奉行“方便旗”制度,使得船舶与其国籍国法的联系不再完全真实可靠,因此,适用船旗国法的方式目前已不多见。(www.xing528.com)
(3)适用承运人营业地法。按照匈牙利、波兰等国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作出法律适用的选择时,合同受承运人的营业地法律的支配。
(4)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作出法律选择时,一些国家主张适用与运输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如前述中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指由船舶公司在固定的航线、沿线停靠固定的港口,按照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组织的运输。班轮运输通常适用于成交数量少、批量小、交接港口分散的货物的运输。其运输合同是通过提单来表现的,故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是最重要的单证。提单应适用的准据法一般都在提单中作了具体的规定。如果提单没有规定,则一般适用与提单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如装船地法、船旗国法、目的地法等。另外,也有人主张分割制,即应当依据提单中的不同关系,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如关于提单的签发和交付,适用货物启运地法;提单的转让,适用提单转让时所在地法;提单的效力适用缔约地法等。[22]
目前,对提单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国际条约方面,各国的国内立法均以国际条约为蓝本,内容渐趋一致。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