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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适用于涉外信托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并没有信托的观念。继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公司成立后,各地也纷纷出现了大量的信托公司。为此,我国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信托法》,以规范信托业的健康发展。但是,我国《信托法》没有关于涉外信托法律适用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当涉及相关法律适用时,将会使司法部门无所适从,只能类推适用相关委托和代理的法律规定。

中国法律适用于涉外信托

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并没有信托的观念。只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美的信托制度才走向中国,信托业亦有了初步的发展。建国后,由于我国长期推行计划经济体制,信托又不复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信托业有了长足的发展。继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公司成立后,各地也纷纷出现了大量的信托公司。由于对投资制度的片面认识,信托业务的发展并非正常。为此,我国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信托法》,以规范信托业的健康发展。但是,我国《信托法》没有关于涉外信托法律适用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当涉及相关法律适用时,将会使司法部门无所适从,只能类推适用相关委托和代理的法律规定。这将不利于我国涉外信托业务的发展。随着我国加入WTO,这个问题将更加突出。

国际私法示范法》第91条规定,信托适用信托财产授予人在设定或者证明信托财产存在的书面文件中明示选择的法律,信托财产授予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或者被选择的法律没有规定信托制度的,适用信托的最密切联系地法。在通常情况下,财产授予人指定的信托管理地法、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受托人的惯常居所地法或者营业所所在地法或者信托目的实现地法可以确定为信托的最密切联系地法。[28]这种立法建议完全被我国《民法典(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的第三章“物权”第42条所采纳,只是个别用词更加精确。(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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