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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对涉外动产物权的适用规定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关于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并无关于动产和不动产划分的规定。关于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具体的冲突规则,但专门法律对一些特殊动产的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③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地法律;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地法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中国法律对涉外动产物权的适用规定

(一)我国关于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并无关于动产和不动产划分的规定。《民法典(草案)》第12条规定动产的定义是:动产,指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物。货币,为特别动产。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为不记名权利时,视为动产。

关于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具体的冲突规则,但专门法律对一些特殊动产的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我国《海商法》第270~272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船舶优先权适用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1995年中国《民用航空法》第185~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国际私法示范法》第76~91条对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及例外提出了建议。[22]这些建议部分被《民法典(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第三章“物权”的规定所采纳。其第35~49条规定了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1)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当事人对所适用的法律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买受人控制动产时的动产所在地法律。买受人控制动产前的动产所有权,适用当时动产所在地法律;共有物权,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没有约定的,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2)特殊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①运输中的动产所有权,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的船舶抵押权,适用原船舶登记地法律;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③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地法律;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地法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3)无体动产的物权法律适用:①有价证券的权利,适用有价证券指定的法律;没有指定的,适用有价证券发行机构住所地法律或者权利实现地法律。②公司股票的权利,适用公司注册地法律。(4)担保物权的法律适用。财产抵押的效力,适用抵押登记地法律;动产质押的效力,适用出质人向质权人转移占有时质权人所在地法律;权利质押的效力,适用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质权人所在地法律。(5)善意受让人,遗失物、漂流物拾得人,埋藏的发现人取得的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www.xing528.com)

(二)外国人在我国的动产所有权

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可以取得和行使动产的所有权包括:(1)依照中国法律允许,受赠、购买、免税带入带出境的动产主要有: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免征工商税内销的产品;外国投资者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免征关税进出口的生活用品、安家物品、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2)依照中国法律纳税后取得或转移的动产。如外国专家、外国企业、新闻单位等常驻机构的常驻人员携带超出免税范围和限量仍属自用的、征关税进境的行李物品、交通工具等。(3)在中国海关批准的国外机构(代办点)购券、国内提货的物品。(4)凭许可证取得或行使所有权的动产。(5)货币和有价证券。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可以因继承、赠与、抵押而取得国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的所有权;可以用外币购买取得上市交易人民币特种股股票和外币债券;外国人带进的外币、台币及其他依合法方式取得的外汇受法律保护。

我国在赋予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较为广泛的动产所有权的同时,也对外国人的动产所有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如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不得拥有军火枪炮毒品、淫秽物品,不得拥有我国的珍贵文物、未经鉴定的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等等。[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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