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律行为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及解决方法

法律行为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及解决方法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国际私法关于法律行为法定要件的不同规定,主要体现在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方面。关于法律行为内容的合法性,一般认为,法律行为合法应包括目的合法、标的合法、条件合法及方式合法。因而,各国关于法律行为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规定,非常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又如,虽然各国对某一类法律行为均要求采取特定的形式,但是,各国法律对这种特定形式的具体要求可能不一致。

法律行为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及解决方法

各国国际私法关于法律行为法定要件的不同规定,主要体现在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方面。

(一)实质要件

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实质要件主要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行为内容的合法性以及不违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道德等内容。

关于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公民享有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上。例如,我国相关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者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意大利的规定是22岁,奥地利的规定为24岁。另外,各国对于某些行为能力的主体范围也有不同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精神病或心神衰弱者(feeblemindedness)、挥霍无度者以及酗酒吸毒成性者可宣告为禁治产者,而英国则只承认因心神失常(mental disordered)可作出禁治产宣告。[1]

关于意思表示,虽然各国法律将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之一,但是,考察其具体规定,仍然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例如,针对意思的错误表示,英美法和日本民法均采无效立场;法国采相对有效主义,其民法典第1304条规定,10年内不诉请撤销者为有效;德国、奥地利民法则采撤销主义。又如,在合同的意思表示上,对于承诺的生效,普通法系国家多主张“投邮生效”,而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却采用“送达生效”。再如,在意思表示的解释上,《法国民法典》第1156条规定:“解释契约时,应寻求缔约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而不拘泥于文字。”《瑞士债务法》第18条规定:“判断契约应就其方式及内容,注意当事人一致之真实意思,不得着重于当事人误解或隐蔽真意所用之不当文字或语句。”《德国民法典》第133条则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于其所用之词句。”总之,上述各国法律虽然都强调了“真意探求”原则,但是,其中《瑞士债务法》对“真意探求”原则的内容进行了限制,而《德国民法典》则在第116条规定,表意人对于表示事项内心保留有不愿的意思者,其意思表示并不因之而无效,这一规定实际上将真意探求限制在表示范围之内。(www.xing528.com)

关于法律行为内容的合法性,一般认为,法律行为合法应包括目的合法、标的合法、条件合法及方式合法。对于这一问题,各国立法通常弹性地规定,法律行为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者,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34条规定:“法律行为违反法律上的禁止规定者,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然而,由于各国民法对于例外规定有着不同的理解,再加之各国往往出于自身利益需要来确定某项法律行为内容的合法性与否,因此,难免在这一问题上产生法律冲突。

关于法律行为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规定,一方面,各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有着不同的表述与诠释,如我国民法称之为“社会公共利益”,其含义不仅包括公共秩序,还包括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法国民法、日本民法却将其称之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另一方面,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实质上是一个抽象和动态的概念,其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变迁,有待各国法院在其司法实践中加以明确。因而,各国关于法律行为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规定,非常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二)形式要件

对于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虽然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意思表示应采取一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特定形式,但是具体而言,各国的相关规定又有不同之处。例如,对于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的范围,各国法律有着不同的划分,有些法律行为在一国可能被要求采取特定形式,但在另一国却允许行为人意思自治。又如,虽然各国对某一类法律行为均要求采取特定的形式,但是,各国法律对这种特定形式的具体要求可能不一致。以合同形式的立法模式为例,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1条第1款规定:“除本条另有规定之外,标的额五百美元以上的买卖合同须有足以表明买卖合同已在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某种形式的文书,并由合同履行者或由他指定的代表或经纪人签字,否则,在诉讼上无效。”《德国民法典》第2127条则规定:“设立抵押权的合同必须在公证人或两个证人在场的条件下,以公证形式具立证书,合同才成立。”《德国民法典》第766条也规定:“为使保证合同有效,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意思。”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