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优化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54年和1982年《宪法》和陆续公布的一系列法律、法令和条例,都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这对保护外国人在中国的经营权等意义巨大。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外国成员方的自然人和法人还有在法律服务、电信服务、金融服务、教育服务等领域从事经营的权利,意味着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进一步提高。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优化

(一)外国人在中国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历史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历史是与中国在世界历史上的地位和对外政策的变化紧密相连的,大致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合理待遇时期。从西汉张骞出使西域延至明朝郑和西洋,是皇帝恩准赋予外国人享有民商事权利的时期。汉唐各代,国力强盛,对外国人实行开放政策,允许外国人来中国通商、周游、留学、求佛,甚至在朝做官担任公职,基于对外交往的发展和解决涉外纠纷的需要,《唐律》还出现了历史上最早的冲突规范的萌芽(即“化外人条款”)。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先后在元朝供职17年之久。当然,皇帝也可限制外国人的权利,如唐玄宗就曾颁布敕令,不准外国人和中国人通婚,限制外国人从事特定行业的经商、雇工等。

(2)排外待遇时期。从明末倭寇及葡萄牙、荷兰入侵到鸦片战争爆发,中国不得不采取了极端排外措施和闭关锁国政策,即对所有外国人不加区分是侵略分子或是善良百姓,一律限制或禁止他们从事正常的商业和民事活动。如清政府当时颁布的“防夷五事”、“防患夷人章程”就限定外商只能在广州的“商馆”、“十三行”进行交易

(3)特权待遇时期。从鸦片战争后到新中国成立前,随着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的全面入侵,清政府被迫签订了许多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规定所有在华的外国人享有一系列非互惠的、片面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优惠待遇,并分别适用于领事裁判权、经商权、征税权、房地产永租权、工业产权、著作保护权、内河航行权、内地游览权及兴办矿山、铁路金融邮政海关等实体权利。帝国主义者在中国处于特权地位是这一时期的突出特点。

(4)平等待遇时期。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废除了帝国主义列强强迫签订的各种不平等条约,取消了外国人在中国的种种特权,并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国际民商事交易,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进入“平等待遇”时期。

(二)外国人在当代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规定中国可在平等互利原则下与各国政府和人民恢复和发展通商贸易关系,给予外国人居留权并保护其正当、合法权益。1954年和1982年《宪法》和陆续公布的一系列法律、法令和条例,都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中国缔结和参加的许多国际条约也规定了在不同的民商事领域依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非歧视待遇等条款,授予彼此公民、法人的民商事等律地位,尤其是2001年中国加入WTO,使外国成员方的民商事主体在中国更多的民商事领域取得了平等法律地位。

在当代中国,外国人能进行民商事活动的范围十分广泛,享有多方面的民商事权利,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民商事权利:(www.xing528.com)

(1)人身权。根据《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外国人的人身权主要是指外国自然人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人格尊严、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及宗教信仰自由和通讯自由等;外国法人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这些权利不可侵犯并受法律保护。

(2)亲属权。依照有关的婚姻家庭及收养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以及外国人之间都可在中国登记结婚或解除婚姻关系;外国人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收养中国儿童,也可为中国公民收养;外国人的夫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监护关系、扶养关系均受中国法律的合法保护。

(3)私有财产和继承权。2004年3月修正的《宪法》在第22条修正案中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依《继承法》及其他有关调整涉外继承的规定,外国人可以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动产和不动产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其司法解释中指出:中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因国籍的不同而丧失;中国保护合法的遗嘱继承。

(4)经营和开采权。它是指外国人有权在中国从事商贸活动,经营工商企业(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经营企业),依中国加入WTO时所作承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以及参加合作开采自然资源等,中国依法给予其公平、合理的平等待遇。《宪法》第18条规定,中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三个“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入世”前都进行了修改,与TRIMs的要求相一致,进一步改善了外国人在华投资和经营的待遇)。而2004年3月修正的《宪法》在第21条修正案中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对保护外国人在中国的经营权等意义巨大。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外国成员方的自然人和法人还有在法律服务、电信服务、金融服务、教育服务等领域从事经营的权利,意味着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进一步提高。

(5)土地使用权。它是指外国人在中国享有取得土地使用、出让或转让的权利。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中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并且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利益受国家保护。同时发布的《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成片开发是指外商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以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6)知识产权。中国法律保护外国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据经过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第18条、《商标法》第17条和《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国取得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并受我国法律保护。外国人还可依《发明奖励条例》申报发明奖励,可在中国享有发现权等。

(7)劳动权。中国除少数种类的工作不允许外国人从事外(如国防、机要部门外国人不得任职;外国人不得充任船长、引水员、飞行员领航员;外国人不得担任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等等),外国人可在中国从事各种社会劳动。

(8)司法保护权。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享有同中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另外,根据我国“入世”的承诺,外国成员方的自然人和法人得享有就有关的行政行为或决定提请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