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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立场与态度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始终坚持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其次,在条约方面,中国缔结或参加的一些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有的涉及国家豁免问题。再次,从司法实践上看,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未审理过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案件,但中国在外国法院被诉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案表现了发达国家奉行限制豁免论与原有的绝对豁免论的尖锐冲突,也表明了中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

中国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立场与态度

中国始终坚持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的国际法基本原则。首先,从国内立法上看。中国虽尚无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专门立法,但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从而对豁免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早在1986年颁布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便规定了外交豁免但未涉及国家豁免,而这两种豁免在国际法上应当为两个不同概念,故应加强国家豁免的国内立法。其次,在条约方面,中国缔结或参加的一些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有的涉及国家豁免问题。如1980年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11条规定,缔约国就油污损害赔偿案件放弃对油污损害所在缔约国法院的管辖豁免。再次,从司法实践上看,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未审理过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案件,但中国在外国法院被诉的情形时有发生。1979年至1986年间发生的湖广铁路债券案便是一例。[31]

该案大致情况如下:1979年11月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在美国阿拉巴马州北区地方法院提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的诉讼。起诉原因是:1911年清政府以修建湖广铁路为名义,通过英国汇丰等四家银行发行铁路债券,借款总额600万英镑,40年还清。后因清政府倒台该欠款未偿清。原告代表243名债券持有人要求中国政府还本付息。阿拉巴马州北区地方法院受理该诉讼并缺席判决中国政府偿付4130万美元。其判决理由: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清政府的继承者,也是其义务的继承者;二是根据美国1976《外国主权豁免法》,外国国家从事商业行为不能得到豁免;三是传票已送达。1983年1月,中国向该法院发出一份外交照会,声明该判决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如果美方强制执行,中国政府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1983年美国国务院和司法部根据美国对外关系利益声明支持中国撤销该判决的要求。1984年,该美国地方法院重新裁决,以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无追溯力为由撤销案件。原告上诉到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被驳回。在该案中,中国主张,绝对主权豁免是主权的基本内容,有限主权豁免还未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美国不能用国内法改变长期接受绝对主权豁免这一国际法原则,即使有限主权豁免是一项发展中的国际法惯例规则,对没有表示同意的主权国家也没有约束力。但该上诉法院委婉地表达了不同立场。此案表现了发达国家奉行限制豁免论与原有的绝对豁免论的尖锐冲突,也表明了中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www.xing528.com)

归纳起来,中国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态度有以下几点:

(1)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反对限制豁免论和废除豁免论。(2)坚持国家本身或者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均享有豁免,除非自愿放弃豁免,亦即中国坚持绝对豁免论。(3)目前已将国家本身的活动与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区别开来,后者不应享有豁免。(4)主张通过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的上分歧。(5)外国国家如果无视国际法任意侵犯中国的国家豁免权,中国可对之采取相应报复措施。(6)中国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放弃管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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