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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概念及特点

时间:2026-01-23 理论教育 小谭同学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些关系中,国家不是以主权者身份出现,而是在有限的范围内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故成为国际私法主体。但国家与自然人、法人参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有很大不同,它只是在特定场合下才成为国际私法的特殊主体的。故国家作为国际私法特殊主体的法律问题成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一个有重大意义的新课题。(二)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点身份特殊,即双重身份性。国家是以国库财产对其民事活动承担责任的。

(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概念

在国际私法上,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是指国家同自然人、法人一样,可以根据民事法律,以国家本身名义或该国中央政府名义或正式委派个人或机构代表国家,与自然人、法人、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发生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本身直接在这种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国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近几十年来,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迅速发展,国家的经济职能增强,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经济生活中同时扮演了主权者和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的双重角色。在国际社会中,国家有时会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参与经济活动,比如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签订特许协议以开发自然资源或发展公用事业;同外国或外国人签订外贸合同以直接在国际市场上采购销售商品;对外发行债券、股票,向外国银行贷款等等。在这些关系中,国家不是以主权者身份出现,而是在有限的范围内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故成为国际私法主体。但国家与自然人、法人参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有很大不同,它只是在特定场合下才成为国际私法的特殊主体的。故国家作为国际私法特殊主体的法律问题成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一个有重大意义的新课题。

(二)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点

(1)身份特殊,即双重身份性。首先,国家是主权者,这种身份决定了它参加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场合与范围十分有限;其次,一旦它参与了这种关系,意味着它同时具有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身份,其主权者地位受到了限制。因为国家也应遵守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原则,以民事主体面目出现。(https://www.xing528.com)

(2)行为方式特殊。由国家授权的机关或负责人以国家的名义并受国家意志制约而进行相应的国际民商事行为。以独立法人身份出现并以自己名义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国有公司企业不能代表国家;驻外使领馆人员以自己名义在驻在国的民事活动也不代表国家。

(3)责任承担特殊。国家是以国库财产对其民事活动承担责任的。这种责任往往是无限责任,但以国家放弃豁免权为前提。

(4)权利特殊,即国家享有豁免权。国家虽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但它毕竟是主权者,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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