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国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司法实践中,外国法的错误适用主要发生在两种场合:
(一)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是指法官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时,依冲突规范的指定,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却适用了另一外国或内国的法律,或者本应适用内国法,却适用了外国法而发生的错误。由于内国冲突法规范属于国内法的一部分,因此各国一般将对冲突规范的违反也视同为违反了国内法,因此允许通过上诉的方式进行纠正。
(二)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是指虽然根据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了正确的准据法,但是对外国法的内容作出了错误解释,并因此而作出了错误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允许当事人上诉,国际上通行有以下两种做法:(www.xing528.com)
1.不允许当事人上诉
在一些将外国法的查明仅视为事实,而且同时其二审仅为“法律审”的国家,并不允许当事人就外国法的解释错误上诉。此外,即使其中一些把外国法也视为法律的国家,由于认为其最高法院是为了使本国的法律得到正确、统一的解释而设置的,没有对于外国法的解释是否正确与统一的义务,故不接受当事人的上诉。当然在这些国家也存在例外,例如法国就规定,如果由于对外国法的解释错误而导致法国税法不能适用,那么为了国库的利益而允许提起上诉。不允许当事人上诉的国家有法国、德国、瑞士、西班牙、希腊、比利时、荷兰等。
2.允许当事人上诉
意大利、葡萄牙、波兰、芬兰、英国、美国等国家均允许当事人就外国法的解释错误进行上诉。例如美国《1962年统一洲际和国际程序法》第44条第1款即规定:“上诉法院的审查不仅限于初审法院的裁决,或在初审时提交的专家证据,而且还可以对外国法本身作出解释。”而在英国尽管外国法的查明被看做事实问题,上诉法院也可以复查在初审时用来证明外国法的证据,如果对任何纯粹的事实问题有争议,上诉法院可以不加限制地这样做。基于此,外国法的查明在英国被称为“特殊类型的事实问题”。[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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