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秩序保留的作用
公共秩序保留的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从而确保法院地国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的实现。又因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对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的出发点的差异,即在普通法上一般是禁止性的,很少是许可性的,标准用语是违反公共政策。[72]因此,在普通法上,公共政策制度注重于法院不能执行一个因其履行会与社会、法律、道德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或与社会重大利益相违背的契约。而在罗马法上,它还指那些不能被当事人通过约定而加以排除的具有直接适用效力的法律。[73]因此,公共秩序保留,在制度功能上主要发挥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
(1)当冲突法规则所指引的外国实体法的适用结果将会导致与法院国的公共秩序相违背,那么将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该作用的实现,可举如下案例进行阐释。1972年,一位曾受雇于瑞士企业而以该企业代表身份在法国东部工作后被解雇的原告,就其佣金问题在法国提起诉讼。因1869年法国与瑞士条约关于管辖权的问题已经规定,凡涉及两国的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而瑞士公司提出抗辩,主张法国法院无管辖权,并认为只有瑞士法院方拥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但终被法国法院驳回,其理由是上述法瑞之间的条约对于管辖权的规定,不得与法国法院受理涉及公共秩序的案件的权力相冲突,而本案正好涉及公共秩序。[74]
(2)国内法上有些规定,由于牵涉到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原则,因而必须直接适用。有学者将这种法律称为“强行法”,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它要求某一特定法院在审理该法所涉及的任何案件都必须适用该法。[75]公共秩序的这一作用也可通过以下案例来进行说明。1975年巴黎上诉法院判决了如下案例。原告为一个准社会保险机构,它为法国的艺术家们提供假日补贴,案件是为受雇在南斯拉夫的俱乐部基地工作的法国音乐家们获得此种资助而提起的,但被告答辩说,任何加于它的财政上的义务,都只能就在法国所履行的工作而提出,而在本案中,这些音乐家却在南斯拉夫工作。然而该答辩被驳回,因为上诉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适用的法律在法国属于警察法,因此它的适用与艺术家在何地点工作无关。[76]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形式(www.xing528.com)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用,各国一般采取以下三种立法方式:
(1)对外国法的适用进行直接限制的方式,即规定外国法的适用如导致对法院地国公共秩序的损害,则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这对应于以上公共秩序保留的第一种作用。大多数国家均采取该立法方式。例如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第6条规定:“外国法的规定,在其适用会导致与奥地利法律的基本原则互相抵触时,不得适用。如有必要则代之以奥地利法的规定。”
(2)直接规定某些法律是直接适用的法,而无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便直接适用于特定法律关系,这种立法方式直接对应于公共秩序保留的第二个作用。最早采用这种立法方式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该条规定:“凡居住在法国领土上的居民应遵守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不动产即使属外国人所有也适用法国法律。有关个人身份及享受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在国外。”
(3)以上两种立法方式的综合,即同时规定直接适用的法和规定违反公共秩序的外国法应排除适用。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8条规定:“刑法、警察法和公共安全法,对在意大利领土上的一切人均有强行力。”而又在第31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法规,一个组织或法人的章程和规定,以及私人之间的约定和协议,如果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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