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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反致的态度及其在法律领域的应用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主要用来规定反致的,是以下两条司法解释。应当说,前一个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明确反对适用反致的立场,而第二个司法解释则明确了我国在合同领域拒绝适用反致。在某些特定领域,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我国的公共利益和国际私法政策的实现,仍有必要适用反致制度。因此,无论是《国际私法示范法》还是《民法典(草案)》均在特定领域内规定了反致。

中国对反致的态度及其在法律领域的应用

我国主要用来规定反致的,是以下两条司法解释。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遵照民法通则第8章的规定来确定适用的实体法。”而在另外一条已经失效的司法解释中,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所确立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指实体法而并不包括冲突法规范和程序法。”应当说,前一个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明确反对适用反致的立场,而第二个司法解释则明确了我国在合同领域拒绝适用反致。

然而,本书认为,在现阶段完全排除反致并不合理。首先,我国法律在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上仍然规定的是单个连结点所组成的双边冲突规范,例如不动产、结婚、离婚及继承等领域,因此这为我国适用反致构造了法律基础。其次,反致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上有其自身无法替代的优点。反致从冲突法规则之间的积极冲突中产生,又是解决这一冲突的有效手段;它的适用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判决一致,并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有利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合理解决。最后,正如本节前文所论,反致作为一种国际私法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且现在仍将发挥重要作用。在某些特定领域,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我国的公共利益和国际私法政策的实现,仍有必要适用反致制度。这些显然充分认识到了反致制度在当前对构建我国国际私法制度的意义,因此《国际私法示范法》及《民法典(草案)》均对我国现阶段是否采纳反致作了肯定性回答。《国际私法示范法》第8条规定:“本法规定应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有效的民商事实体法律,不包括冲突规范,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民事身份领域,外国冲突法规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反致应予以接受。”《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的民商事实体法,而非冲突法,但对于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关系,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律,而依照该国冲突法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无论是《国际私法示范法》还是《民法典(草案)》均在特定领域内规定了反致。(www.xing528.com)

另外,中国所特有的“一国两制”制度也存在所谓的区际私法中的反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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