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反致的概念及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反致的概念及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该案中,法国法院认为适用英国法时也包括其冲突法,并最终根据英国冲突法规则适用了法国法,产生了反致。在采用间接反致的情况下,由于可能使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成为“循环不已的审判上的乒乓球游戏”,因此鲜为各国承认,似乎只存在于英国的司法实践之中。

反致的概念及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国际私法上的反致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反致仅包括反致,而广义的反致还包括转致以及间接反致。

(一)反致

狭义的反致(也称为单一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地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却指定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适用了本国法,这种情况就称为反致。

例如,T是一个有英格兰原始住所的不列颠国民,死时在法国有英格兰意义上的住所,但并非法国意义上的住所,因为她并没有遵照《拿破仑法典》第13条(已废除)的要求,获得法国政府的许可在法国设立住所。她留下了一份遗嘱以处理其财产。根据法国法,T可以处理其1/3的遗产,因为她留下了两个健在的儿子。法国法院指定英国法作为死者的本国法,且根据英国法冲突规范的指引,遗产继承适用死者住所地法,而最终适用了法国法审理本案,其遗嘱仅对处理其1/3的财产有效。在该案中,法国法院认为适用英国法时也包括其冲突法,并最终根据英国冲突法规则适用了法国法,产生了反致。[31]

(二)转致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也应包括其冲突法,而乙国冲突法却规定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实体法来审理案件,这种情况便称为转致。(www.xing528.com)

英国法院1887年判决的特鲁弗特(Truffort)案件便属转致情况。特鲁弗特是一个瑞士公民,在法国取得住所,去世时,留下一项遗嘱,将包括在英国的全部遗产全部交给其教子继承,但依瑞士法,其子女应享有全部遗产的90%的继承份额。于是特鲁弗特的儿子首先在瑞士苏黎士法院起诉,瑞士法院根据1869年法国、瑞士《关于司法权限和执行民事判决的条约》规定,适用了法国的关于继承的冲突规则,依死者的本国法即瑞士的实体法,判决他应取得财产的90%。然后,他进而对在英国的遗产请求执行这一判决。英国法院在重新审理过程中,首先依据英国冲突法规则指定死者的住所地法即法国法,尔后又根据法国的冲突法规则指定死者的本国法即瑞士法,结果法院适用了瑞士法,满足了他的请求。

(三)间接反致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依据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而根据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甲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甲国法,这种情况称为间接反致。

在采用间接反致的情况下,由于可能使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成为“循环不已的审判上的乒乓球游戏”,因此鲜为各国承认,似乎只存在于英国的司法实践之中。[32]由于很难找到具体案例,我国的国际私法教材一般采用如下例释进行说明:一个住所地在中国的秘鲁人,死于中国,在日本留有不动产,并在日本就该不动产继承涉诉。依据《日本法例》第25条规定,本应适用死者本国法,即秘鲁法,但秘鲁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中国法。而中国的《民法通则》在第149条却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而日本法院依本国关于不动产继承的实体法判决,就构成了间接反致。[3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