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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国际私法中的定性与分类法律关系

时间:2026-01-23 理论教育 晴浪 版权反馈
【摘要】:[4]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国际私法中的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因此识别的范围一般仅限于对法律关系范围的“定性”以及“分类”。

英、美学者一般将识别称为“Characterisation”,“Qualification”或者“Classification”,而我国台湾学者一般称之为“定性”或“分类”。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识别均已被视为冲突法的一个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在理论上对识别的概念进行界定和在实践中对识别进行准确运用,是利用冲突法规则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前提条件。

有关识别定义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识别对象的不同见解上。英国学者戴赛和莫里斯认为,识别是正确分析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的认识过程,即认为识别仅是对冲突规范的解释。[1]巴丹则认为,识别仅限于对法律关系的解释,并不包括对连接因素的解释。[2]而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认为,识别在本质上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根据合适的法律范畴或具体的法律规则对特定的事实情况进行分类;另一方面,识别也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意识对法律范畴和法律规范所使用的概念或术语作出正确的解释,即认为识别不仅是对冲突规范的解释,还包括对法律事实的确定和分类。[3]国际私法学者康恩也认为,识别既需要对法律关系的性质(即冲突规范的“范围”)作出,也要对连接因素而作出。[4](https://www.xing528.com)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国际私法中的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5]因此,识别是对法律事实的确定和分类,而一般并不包括对冲突规范的解释,本书也持相同观点。这也为大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所认同。例如《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定》第10条规定:“在诉讼中出现不同法律之间冲突的情况,惟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法律有权确定所属法律关系的范围,以指出准据法。”因此识别的范围一般仅限于对法律关系范围的“定性”以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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