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法律不统一的国家,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域(也称复合法域或多法域),如果一个国家法院在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适用冲突规范指定某一复合法域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则涉及该复合法域国家中的哪个法域的法律为准据法的问题。区域法律冲突是复合法域国家的产物。国际私法上的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因各个地区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管辖权,而形成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律区域,各法律区域之间的民商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所引起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区际法律冲突一般发生在联邦制国家,但随着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单一制国家也存在区际法律冲突。
对于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有以下方法:
1.区际私法(private interregional law)
也就是说复合法域国家有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规定,则依照这种规定来确定准据法。这种解决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法律冲突的法律,即区际私法,它又称区际冲突法(interregional conflicts law)或准国际私法(quasi-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采用这种间接指定方法。例如,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第5条规定:“如果被适用的法律所属的国家领土上有几种法律体系同时有效时,由该国法律决定适用何种体系。”这是一种通常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确定其准据法的方法。
2.连结点方法
如果复合法域国家没有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统一区际私法,法院在处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依据本国相关的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去直接确定复合法域国家的某一法域的法律为准据法,即为连结点办法。例如,在司法实践中,一个国家法院在适用“不动产所有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时,首先看不动产所在地在多法域国家内的哪个法域,然后确定不动产所在的法域的法律为准据法。在立法实践中,英国、美国、加拿大及澳大利亚等国有明确规定。原因是这些普通法系国家不是以当事人本国法而是以当事人住所地法为属人法。(www.xing528.com)
3.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这是目前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所采取的在无区际私法情况下适用的补充做法。例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典》第5条第3款规定:“如外国法由几部分法域组成,则适用该外国法规则所指定的那一法域的法律。如无此种规则,则适用与之有最强联系的那一法域的法律。”我国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也有相同的规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上述司法解释被我国《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9条完全采纳,只是语言表述更加准确而已。
4.依国际私法的规定确定准据法
例如,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第20条第2款规定:在外国无区际私法规范时,采用该外国的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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