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学派亦称未来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是美籍德国人拉贝尔以及特殊主义学派中那些比较抱现实主义态度的人,如沃尔夫、康·弗鲁恩德、克格尔、温格勒、亨利·巴迪福、卡兰斯基等,其中以拉贝尔最为著名。拉贝尔系德国著名学者,历任巴塞尔、基尔、格廷根大学教授,长期从事比较法的系统研究工作,他在晚年完成的四卷本的著作《冲突法:比较研究》(The Conflict of Laws:A Comparative Study,4 Vols,1945~1958.),是比较法学派迄今为止最主要的代表作。
比较法学派理论的出发点是,国际私法这个法律部门每天要处理的都是涉及各国法律制度的一些问题,因而各国不但要适用自己的内国法,还要适用外国的内国法;各国在考虑自己的冲突法制度时,也应当考虑有关外国国家的冲突法制度,甚至在许多情况下(如反致、先决问题)还要适用外国的冲突规则;在考虑自己的主权利益时,也要尊重别国的主权利益,以追求公正合理的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该学派还认为,在国际主义学派与特殊主义学派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19](www.xing528.com)
比较法学派不同于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学派与特殊主义(国家主义)学派,又有与两者并列的第三学派之称。普遍主义学派一般从“国家共同体”这一观念出发,认为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在法律渊源以及在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任务方面相同,并且在客观上存在或应该存在约束国际私法关系的统一和普遍的规则,或者说在世界范围内原本有一个统一适用于世界各国的国际私法体系,这显然是脱离现实生活,不切合实际的。特殊主义学派认为由于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在法律渊源、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主体上的不同,各国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只应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自主决定,因而国际私法只能是各个国家的国内法,并对内国法与外国法在适用上采取不平等态度,这显然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交往。而比较国际私法学派从肯定各国有不同的冲突规则的事实出发,认为国际私法虽然在目前首先是国内立法的一部分,但并不能因此得出国际私法所包含的法律规则没有国际联系,与国际公法中确定的结论没有关系,该学派积极主张采取比较的方法,分析研究内容各异的各国冲突法,甚至实体法,以期归纳其异同,以便从中找出一些能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新的共同的国际私法规则,从而逐渐达到各国的国际私法规则趋于一致。拉贝尔还指出,经过这种比较研究之后,可以通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形式缔结有关统一冲突法方面的条约,使各国的冲突法原则一体化。这样做,既有利于认识国际私法的性质和目的,也有利于找到适合的办法使涉外民商事争议得到公正合理解决。因而该学派在欧洲大陆颇有影响,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事实上也很大程度地推动了“二战”以后冲突法的一体化运动,代表欧洲国际私法学的最新发展趋势,故又有“未来的普遍主义学派”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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