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概况
意大利本来是国际私法的发祥地,但后来由于欧洲其他国家特别是法国和荷兰国际私法的发展以及其他一些原因,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逐渐衰落。直到孟西尼时代,国际私法学才又在意大利复兴起来,这与孟西尼所处时代的政治与经济状况密切相关。政治上意大利自13世纪开始逐步形成了许多分割与独立的都市共和国以后,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孟西尼生活的19世纪。16世纪意大利的文艺复兴运动便是争取民族独立与统一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国之间商业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出现了大批意大利人流向海外的状况,而孟西尼是一个民族主义者,将意大利同一民族相互分离的状态看成是违反自然规律的,为了结束意大利民族分裂、国家不统一的状态,以及保护海外移民的利益,19世纪中期这种思想达到了高潮,孟西尼的国际私法理论正是在这种政治经济形势下产生的。
(二)孟西尼学说的主要观点
孟西尼(Mancini,1817~1888年)是19世纪中期意大利的一位政治家,也是著名的国际法和国际私法学家。他在意大利民族统一的斗争中,于1851年1月22日在都灵(Turno)大学发表了题为《论国籍是国际法的基础》(Nationality as the Foundation of the law of Nations)的著名演讲,阐述了其学说中的三大原则:
(1)国籍主义原则,亦称民族主义原则或本国法主义原则。即认为,国籍、当事人以及国家主权这三个要素构成了适用法律的基础,其中国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要素。国籍的构成因素,是一个国度的景色、气候、宗教、生活习惯、语言、居民的种族和历史的传统——所有这些通过国籍的共同感而产生精神上的一致。个人的人格,也是由其国籍决定的,只有通过承认一个人的国籍,才能承认其人格。[17]因此当一个民族成为独立统一的民族时,适用本民族的法律就等于适用国籍国法。而不论何种法律关系,其法律适用原则都应以国籍作为连结因素,以当事人的国籍国法或称本国法为准据法,即使一国的公民身处国外,原则上也只是与自己的国籍国法相联系。可见,孟西尼把国籍因素提高到了国际私法指导原则的高度,从而取代了自荷兰学派以来强调的属地主义和萨维尼主张的以住所地法作为属人法的观点,把国籍国法主义或本国法主义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根据这一原则,关于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继承关系,都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1866年以后,孟西尼还致力于在国际私法的基本规则方面达成国际协议。例如,孟西尼在1874年向国际法协会提出了一件备忘录的标题是:“论通过一个或者几个国际公约使国际私法的某些一般规则(即国籍法主义原则)拘束所有国家,从而使各种民法和刑法间的冲突得到一致解决所可能发生的利益。”[18](www.xing528.com)
(2)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也称属地法原则或主权原则。即国家有义务尊重外国法律,如果适用外国法将违反内国法或内国的公共秩序,或有碍内国主权的行使,则可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而改为适用内国法。
(3)意思自治原则。即凡是合同关系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指定有适用于他们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时,作为一种例外,可适用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三)观点述评
孟西尼的学说反映了意大利资产阶级维护民族独立统一和国家主权以及保护位于境外的意大利移民利益的强烈愿望。他学说中以“国籍主义”为核心的观点,对19世纪甚至20世纪初期的国际私法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1865年意大利民法第1章第1节“关于一般法律的公布、解释及适用之规定”,采纳了“国籍主义”原则。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1898年的《日本法例》以及西班牙等欧洲国家的国际私法关于人的身份能力、亲属与继承关系都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1918年中国北洋政府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规定了本国法原则。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基本上照搬“国籍主义”原则。孟西尼的理论还推动了国际统一私法的运动。同时孟西尼还将公共秩序保留视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原则,此点为当今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与实践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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