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概况
英国的国际私法相对欧洲大陆其他国家而言发展较晚,法则区别说在欧洲讨论了几百年,但对英国的影响不大。其原因是:一方面英国内部法律冲突存在的可能性小,因为在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英国以前,各地方虽属国王统治,但自治权很大,表现在各地方均有自己的法律和习惯做法,法律适用上具有绝对属地性特征。1066年法兰西最强大的封建主诺曼底的威廉公爵征服英国后,建立了强大统一的中央专制政府,统一了法律,普通法适用于英国各地,随后又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与欧洲其他国家的法律冲突问题,英国要么当作管辖权问题解决,要么适用统一的商人法,避免就内外国法律作出法律选择,因而不存在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直到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和贵族在新的妥协的基础上进行了一次宫廷政变,即所谓的“不流血的”光荣革命以后,政治上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威廉身为英国国王,又兼荷兰都督,荷兰法则区别说的思想顺理成章传到英国,但由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很不彻底,英国人对荷兰学派的观点也是择其需要而取之。18世纪后,经过大法官曼斯菲尔德的努力,英国排斥外国法的做法有了大的转变,此人可以说是英国国际私法早期的奠基人。19世纪后期,英国作为侵占众多殖民地的“日不落帝国”,一方面面临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竞争,另一方面又受殖民地人民的打击,为了极力维护其在海外的既得利益,作为英国历史上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私法学者戴赛的学说则顺应历史条件而产生了。
(二)戴赛学说的主要观点
戴赛(Dicey,1835~1922年)是英国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跨世纪学者,因其理论在19世纪末已经形成,因而将其放入这一时期加以论述。他在1896年出版了《法律冲突论》一书,并在该书中集中阐述了“既得权说”观点。戴赛学说的出发点是严格的属地性,主张法律的效力仅及于一国境内,但又认为,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必须予以保护;任何一个文明国家的全部冲突法,是建立在根据一国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也必须为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和保护的基础上。这就是“既得权说”的中心内容。其学说的要点有以下方面:
(1)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处理,首先应该考虑英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只有在英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条件下,才能进一步谈法律适用问题,而且,英国法院只对能够作出有效判决的事和自愿服从其管辖的人才行使管辖权。
(2)凡是依其他国家的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为英国法院承认与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则不应承认与执行。
(3)如果承认与执行依外国法律合法取得的权利,同英国法律的规定、英国的公共政策、道德准则以及国家主权相抵触,则可例外地不予承认与执行。(www.xing528.com)
(4)为了确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只应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的法律为准。
(5)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效力。
总之,戴赛“既得权”理论的核心是,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义务,他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亦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法官所能做的仅仅是保护诉讼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所已经取得的权利。因而,外国法对内国没有域外效力,域外效力只是内国承认与执行依外国法获得的权利。
(三)观点述评
戴赛的学说继承了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主权观念和属地主义原则,抛弃了其“国际礼让说”,认为承认或适用外国法是对一个国家讲“客气”讲“礼貌”,那只不过说明思想混乱而已。戴赛“既得权说”创设的目的是为了调和适用外国法和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在当时主要是为了保护帝国主义国家已经侵占或掠夺到的既得权利服务,但结果却使他陷入了更大的矛盾之中。因为他一方面坚持法院不能适用外国法,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另一方面却又企图使根据外国法所取得的权利受到保护,这在法律逻辑上是不能自圆其说的。因为既得权利的来源或依据是外国法,保护既得权利,就是承认赋予该项权利的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美国家的国际私法著作已出现摆脱该理论的倾向,表现在:1949年戴赛的学生们在续编他的《法律冲突论》第6版时,已经对既得权学说进行了修改,1967年该书第8版时,已完全删去这一学说。美国法学会在20世纪30年代编纂《第一次冲突法重述》是以既得权说为理论基础,到1971年出版《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时,完全放弃了既得权说。
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既得权说还是起过积极作用的。因为保护既得权利,如果撇开帝国主义保护自己既得的掠夺利益不谈,凡不与公共秩序相抵触的,也有利于维护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这恰好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目的和任务。[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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