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法国与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在欧洲经过了三个历史时期,影响长达500年,该学说为18世纪中期至19世纪初欧洲四部成文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是最早在国内立法中规范冲突规范的法典。该法典在冲突规范方面接受了法则区别说的一些普遍性原则,但在物权方面,为了适应动产不断增多的需要,第一次放弃了“法则区别说”长期采用的“动产从人”原则,而用以下规定来代替:即不论动产或不动产,也不论有体物或无体物,均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1794年《普鲁士法典》,除采用了法则区别说许多规则外,又发展了自己有新意的规则,即将“维持法律行为效力”的原则适用于国际私法,并举例说明,如果一个人有两个住所,而且一个住所地的法律认为有关的契约或者其他行为有效,而另一个住所地的法律认为无效时,应该以前一个住所地为准;如果一个人的住所在外国,而在普鲁士订立一个有关在普鲁士领土上的动产契约,而且,如果依照他的住所地法,有订立这种契约的能力,但依行为地法,则没有这种能力或者情况恰好相反,这种情况,则应该适用认为契约有效的那个法律。[11]此点从稳定已成立的商业关系,保护交易往来的角度上看,具有积极建设性意义。
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四部法典中最重要的法典,该法典是在拿破仑主持下制定的,又名《拿破仑民法典》。制定该法典是拿破仑一生中最引以自豪的一件事,事实上拿破仑也是因1804年《法国民法典》而名扬天下。该法典是采用分散在有关编章中的立法形式规定冲突规范。如该法典第3条是关于警察与治安的法律直接适用于法国境内的一切人,关于不动产的法律即使为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关于法国人的身份与能力的法律必须适用于境内境外的一切法国人的规定;第6条是关于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法国的公共秩序的规定;第11、12、13、16条是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定;第14、15条是关于从诉讼管辖权上保护法国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规定;第47、48条是关于在外国依外国法制作和法国法制作的身份证书均承认其有效的规定;第170条是关于承认有法国人参加的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其方式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又遵守了法国法关于事先公告,且法国人一方不违反法国法有关结婚资格与要件的为有效的规定;第1000条是关于在外国订立的遗嘱必须在法国住所地登记机关登记后始对位于法国的财产发生执行力的规定;第2123条是关于外国法院有关抵押权的判决,只有在法国宣告其有执行力时始发生抵押权的规定;第2128条是关于在外国缔结的契约,不得就在法国的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规定等等。因受历史的局限,即冲突规范成文法化处于初期阶段,这些规定分散于各个编章,没有完整的体系,从冲突规范的类型而言,大都采用单边冲突规范,特别强调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法国法。尽管如此,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在当时欧洲四部法典中是影响最大的。其影响与意义表现在:
1.国际私法作用领域的扩大
因自巴托鲁斯以来的法则区别说的研究,均侧重于一个国家中各城市国家间或各地区间的法律冲突,这实际上是区际私法研究。但该法典颁布后,法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国内没有法律冲突即国内法律统一了。尚需解决的是法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与其他主权国家民商事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不同而如何适用法律问题,于是国际私法真正具有了“国际”的意义。
2.本国法主义的诞生(www.xing528.com)
法则区别说阶段的属人法仅指住所地法。因为学说法阶段的法律冲突只存在于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不同城市国家间或不同地区间,没有超出国界,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国籍及国籍法。但《法国民法典》颁布后,法国全境法律统一了,因而其第3条关于法国人的身份与能力的法律适用,即使其在境外,也适用法国法的规定,表明境外的法国人也受制于法国法,实则其本国法。从此属人法有了住所地法与本国法两种不同理解。
3.成文的冲突规范的确立
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以前,冲突规则主要是建立在学说法基础上的习惯法,虽说在《巴伐利亚法典》与《普鲁士法典》中已有成文的冲突规范的规定,但由于未能广泛推行,在世界范围内也影响甚微。而该法典以较多的条款规定了冲突规范,此后并为欧美各国纷纷效仿,标志着冲突规范由习惯法进入到了制定法阶段。
此外,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是欧洲19世纪初期最后一个法典,该法典也采取了法国的国籍原则来解决人的身份和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其中冲突法部分已为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法规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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