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观点

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观点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杜摩林,此人是巴黎的一位高级律师,图宾格大学教授,代表作《巴黎习惯法评述》。与杜摩林处于同一时期的法国法则区别说的另一位代表人物是达让特莱。

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观点

(一)历史概况

16世纪,法则区别说的中心由意大利转移到法国,这与法国长时期的历史背景,尤其是法律背景密切相关。9世纪时,有三种法律实体同时在法国适用,根据属人法制度,日耳曼法和罗马法分别是法国社会中日耳曼人和罗马法的人身法,同时,在法国的任何人,不管他的民族归属如何,都受帝国牧师会法规的约束。随着时间上法国封建制的建立,属地法取代属人法,不同领主治理的领地适用不同的法律,当时罗马人在法国南部占明显多数,日耳曼人在法国北部占多数,这一时期整个法国客观上分为两个地区: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成文法地区和适用日耳曼法律的习惯法地区。这种状况直到意大利开展罗马法复兴运动,在法国南部引起反响,才有所改变。正如艾斯曼所说的那样:在此之前,法国好像是一个丢失了自己法律的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它只是凭对这些法律进行回忆过日子,后来忽然在一个美好的日子,它又重新找到了自己的法律。[8]11世纪末,法国开始了对查士丁尼法典的研究工作,12世纪出现过有关查士丁尼法典的综述性著作《LoCodi》,这表明注释学者的活动在法国南部颇有影响,这也是一些教科书将国际私法学说法阶段表述为“意法法则区别说”的原由所在。13世纪初开始,法理学家关于习惯法的著述在法国大量出现,后来逐渐出现了官方编纂的习惯法汇编,第一个官方习惯法见于查理七世1453年颁发的“都尔-蒙蒂尔告谕”。到了16世纪中叶,各主要地区由各地方领主颁发的习惯法都出版了,公布习惯法同时表明与确认法国几个主要地区之间事实上存在差异。当时的法律适用状况是:在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仍然有效,而习惯法也在适用;北部地区主要适用习惯法;法国的官方习惯法与各地方的习惯法不尽相同,结果造成既有成文法与习惯法的冲突,又有官方习惯法与地方习惯法的冲突,还有地方习惯法之间的冲突,法律适用十分混乱。正如伏尔泰所说,在法国旅行需要经常更换法律,就像经常更换马匹一样。[9]这种法律不统一状况,与16世纪以后,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尤其是它的南部利用地中海之便,各港口与意大利、西班牙以及亚洲、非洲一些国家相当频繁的商业往来的经济状况不协调,同时法国内陆各省仍处封建割据状态,这些均不利于新兴商人阶级要求建立一个比较统一的市场愿望的实现。因此要求摆脱封建领地法律的束缚,统一全国的法律,适应经济发展,则使法则区别说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杜摩林(Charles Dumoulin),此人是巴黎的一位高级律师,图宾格大学教授,代表作《巴黎习惯法评述》。其观点:(1)承袭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将法律作人法、物法、混合法的区分,但他认为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直接取决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作这种划分,也主张“物法”从物,凡涉及境内的内外国人之物应依物之所在地法,“人法”从人,效力及于境内外自己的属民。同时也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限制“物法”的适用范围。(2)在契约的法律适用方面,反对巴托鲁斯的观点,主张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某一习惯法的适用,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适用那一种习惯法,则由法院推断其默示的意思表示,确定其适用的习惯法,这一思想理论化即当今的“意思自治原则”。

与杜摩林处于同一时期的法国法则区别说的另一位代表人物是达让特莱(1519~1590年)。此人是法国北部布列塔尼省的立法者、法官历史学家,代表作有《布列塔尼习惯法释义》(Commentaire sur la Cautume de Bretagne)和《布列塔尼的历史》(Histoire de Bretagne)。其主要观点:第一,一切习惯法原则上是物法具有属地性,且只在立法者境内有效。当一个法则存有究竟是人法还是物法的疑义时,或者当一个法则一部分是人法而另一部分是物法的时候,这个法则应该被认为是物法,[10]创制了“一切有疑义的法则都视为物法”的法律谚语。第二,人法只是物法的例外,这些例外表现在:如纯粹关于个人的权利、身份及行为能力或者处理动产物权的习惯法则,可随人之所至具有域外效力。第三,站在杜摩林的对立面,不讨论契约的法律适用,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www.xing528.com)

(三)观点述评

杜摩林的观点虽仍留有注释法学派的痕迹,但他拥护王权,倡导法律统一,极力主张扩大属人法的适用范围、限制属地法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在契约的法律适用上首次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符合商人的利益和要求,客观上有利于促进当时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在当时的确是一大了不起的创见;又由于它与世界自由贸易的发展趋势相协调,时至今日,已成为各国立法与实践普遍采用的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达让特莱的严格属地性观点,是当时布列塔尼省刚刚加入法国,对外贸易不发达的表现,反映了当时封建势力的要求,对当时法国的发展起着阻碍作用,因而对法国影响不大。但该学说却为17、18世纪荷兰等国的国际私法学者所接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