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这一时期持续了约400多年,我们称之为种族法或绝对的属人法时代。种族法或绝对的属人法,是在各民族的人发生法律行为时,各自接受本民族的法律管辖与制约,而不是在发生不同地域的法律冲突时选择适用法律的属人法,因而不是现代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属人法。
种族法也称绝对的属人法,其内涵为:一个人适用何种法律,不是取决于他所居住的地方,而是取决于他所从属的民族集团。一个民族异地迁居,但仍保留本民族原来的法律习惯,不管迁居地的法律习惯如何,也不适用迁居地的法律。这种状况出现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的欧洲大陆。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频繁迁徙,但适用的法律不变,即拉丁民族适用罗马法;日耳曼民族适用日耳曼法;法兰克民族适用法兰克法;其他民族依此类推,成为一个普遍的原则。在人口混杂的地方,例如,在意大利,惯常的做法是在契约文件中表明契约当事人所服从的法律。在审判程序中,审判员也可能讯问原告或被告:“你是受什么法律支配的?”在8世纪末期,有一个敕令曾指示王国监察员和审判员们向诉讼当事人询问“他们本民族的法律”[3]。这一时期持续了约400多年,我们称之为种族法或绝对的属人法时代。
种族法或绝对的属人法,是在各民族的人发生法律行为时,各自接受本民族的法律管辖与制约,而不是在发生不同地域的法律冲突时选择适用法律的属人法,因而不是现代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属人法。但种族法的某些规范,如“继承依被继承人的血族法”,以及在契约方面,有时当事人可以指定不是他们真正的原籍地法,而是他们所愿意服从的法律,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认定自己为某一特定民族的人,从而自愿接受认定民族的法律支配,这种契约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表现等,对后来的国际私法有积极意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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