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体系从广义上讲,包括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和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或国际私法学说体系;从狭义上讲,国际私法的体系仅指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而国际私法学的体系指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或学说体系。一般来说,在一个法律统一的国家内部,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在一定时期内只有一个,而国际私法理论体系则可能五花八门。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的背景不同,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和理论体系也不尽相同。
(一)国际私法立法体系
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是指制定成文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所采用的体系。从立法实践来看,大致分为如下几类:[62]
(1)按本国民法体系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如1898年《日本法例》、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和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典》等采用这种体系。
(2)将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分为两大部分,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中。如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所采用的体系明确分为三大部分:即第一章“国际私法”(含总则和冲突规范两节);第二章“国际诉讼程序”(含土耳其法院的国际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两节);第三章“最后条款”。
(3)将冲突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中。如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所采用的就是这种体系。
(4)瑞士模式。《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于1987年1月12日颁布,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迄今为止世界各国的国际私法制定法中最为完备的一部国际私法法典。它是欧洲第一部打破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的传统分野,而将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这三个密切相关的问题规定在一个单一、完整的立法文件里的法典;它吸收了大西洋两岸当代国际私法的学说、判例、立法和国际条约中一些先进的合理的解决方案,因而具有很高的立法质量;它含有许多极富创新性的规定,对国际私法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所以一经公布和实行,即引起各国国际私法学学者的极大关注,纷纷对其加以论述和研究。[63]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分为十三章,共有200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至第十二章是分则,分别就自然人、婚姻、亲子关系、监护和其他保护措施、继承、物权、知识产权、债法、公司、破产及和解、国际仲裁等事项作出了规定,第十三章是最后条款。
第一章总则首先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然后就管辖权、应适用的法律、该法所使用的最重要的连接因素(住所、主事务所所在地、国籍)、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作出了一般性的共同规定。分则除关于破产及和解的第十一章和关于仲裁的第十二章之外,其余各章基本上是依照《瑞士民法典》和《债务法典》来划分所调整的事项的范围的。大体上说,每一章都是就各该事务先规定直接国际管辖权规则,再规定法律适用规则,最后是关于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则,但关于债法的第九章先就合同、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直接国际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然后就诸如债权的让与、时效及消灭等债法上的一般问题作出与法律适用有关的共同规定,最后是关于承认外国判决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说,关于公司的第十章的结构安排也与前面分则各章有所不同。第十三章最后条款包括关于现行法律的废止和修改的规定,过渡条款以及关于公民复决和施行的规定。该法在结构方面所做的上述安排,会使总则部分的规定和分则部分的规定偶有重复,例如总则第2条和分则某些章中均有关于被告住所地的瑞士司法或行政机关有管辖权的规定,但这种结构体现了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之间的有机联系,与受理国际性民商事案件的瑞士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工作方法是相一致的,其最大优点是便于查阅和使用。由于分则各章的规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处理国际性民商事案件的瑞士司法或行政机关,很自然地会先按照案件的性质,在分则各章中寻找解决特别问题的办法,在无特别解决办法时,则会将注意力转移到总则的共同规定上来。可见,总则部分的共同规定可起到填补分则部分的特别规定在实践中不可避免要出现的空白的作用。[64]
(5)英美等普通法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体系。英国和美国等普通法国家一般没有成文的国际私法法典或专门的国际私法法规,其体系只能见诸权威学者依据实践和学说编纂出来的规则,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数认为国际私法或冲突法由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三大部分组成。其中最著名的如英国戴赛和莫里斯编纂的《英格兰冲突法》和美国分别于1934年和1971年由比尔和里斯任报告人主持编纂的两部冲突法重述。
(6)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在此仅以《民法典(草案)》、《国际私法示范法》为例。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于1993年开始起草《国际私法示范法》,几易其稿,现为第六稿。该示范法所采用的体系是: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和附则五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这种体系在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上可说是颇具特色、自成一体。(www.xing528.com)
《民法典(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共八章: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物权,第四张债权,第五章知识产权,第六章婚姻家庭,第七章继承,第八章侵权。
(二)国际私法学的体系
国际私法学的体系,即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是指国际私法学者基于对国际私法的认识所建立的学说体系。由于国际私法学是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的,因此,一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体系的范围直接影响国际私法学的体系。
1.英美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体系
英美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将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视为国际私法或冲突法的核心内容,国际私法学的理论体系就围绕着三大问题展开。在总则中讨论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分则中则往往探讨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当然,各学者著作理论体系并不完全以此为体例,如英国学者莫里斯的《法律冲突论》一书分为:第一编导论,第二编英国法院管辖权,第三编外国判决和仲裁,第四编家庭法,第五编债法,第六编财产法,第七编破产和公司,第八编程序法,第九编基本问题。
2.大陆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体系
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大体上除采用总论外,其分论均采用传统民法体系,即除了在总论部分探讨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外,在分论部分基本上是按照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权法、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来安排的。只是各国学说对国际私法的范围理解不同而已。例如,法国国际私法学中包括国籍和住所问题,外国人地位的问题,法律冲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在德国,国际私法学者则持严格的冲突法观点。
3.中国国际私法学体系
在中国大陆,国际私法学体系根据国际私法调整范围是否包括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而分成两种国际私法学体系:一种是将国际私法学的理论体系建立在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三部分的基础之上;一种是将国际私法学的理论体系建立在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四大部分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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