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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学者有关国际私法定义及国际私法的定义

更新时间:2025-01-1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纵观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大多数国际私法条约的签署、生效均为统一冲突规范的国际条约,传统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制度的统一是一项极其艰难的任务。如前所述,国际私法的规范构成有别于其他法律部门,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等。

(一)中外学者有关国际私法定义

正如以上内容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规范构成以及国际私法性质等基本理论,长期以来在中外学说中存在争论,有关国际私法定义必然不可能达成一致。综合地看,中外学者有关国际私法的典型定义有下列几种:

1.根据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界定国际私法

此种定义主要有:(1)国际私法是专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26](2)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的部门。[27](3)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从广义上讲,是处理涉外关系的私法的一部分。[28]

2.根据国际私法功能界定国际私法

在以国际私法功能为依据为国际私法下定义时,学者们有的从解决法律冲突的角度,有的从法律适用角度,还有的从社会经济发展角度,具体有:(1)法国的巴丹认为,国际私法是调整各主权国家都要把自己的法律用于因特定情况而产生的冲突的法律。(2)中国的陈力新认为,国际私法是在调整一些涉及外国法适用的涉外民事关系中,用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的规范的总和。(3)国际私法是指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相互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29](4)国际私法是在同时都是有效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决定哪个法律体系应该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实。[30](5)国际私法是作为管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的部门,是总体上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作为国家对外政策服务,保护和促进各国民事交往的法律工具。[31]我国台湾学者刘甲一在其《国际私法》一书中指出,国际私法定义谓其系统规范涉外关系而分配有关国家之法制及管辖权限并制约其行使之法律也。

3.根据国际私法范围界定国际私法

在以国际私法范围为基础为国际私法下定义时,学者们往往通过列举的方式。(1)美国当代法学家温特劳布(B.J.Weintroub)在其《冲突法评论》中指出,冲突法的三个主要问题是:可以在什么地方起诉,可以适用什么地方的法律,以及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在其他管辖权下有什么效力。[32](2)钱骅在其主编的《国际私法》一书中说,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民事关系的国际法的一个部门。它是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冲突的、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以及解决国际民事争议的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33](3)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法律适用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34](www.xing528.com)

4.根据国际私法调整方法界定国际私法

韩德培先生认为,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35]

(二)国际私法定义

我们认为,界定国际私法的概念,应当依照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殊性。何谓国际私法?所谓国际私法,是指以间接手段为主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该定义出发,我们不难分析国际私法的基本特点在于: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2)国际私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国际私法最重要的调整方法就是间接调整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的适用解决国家之间或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的法律冲突。换而言之,国际私法的核心任务在于解决国家之间(或不同法域)民商事法律冲突。纵观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大多数国际私法条约的签署、生效均为统一冲突规范的国际条约,传统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制度的统一是一项极其艰难的任务。因而,从国际私法发展的语境论出发,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方法,尤其是国际经济法的崛起,更加证明了该结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国际私法范围的特殊性。如前所述,国际私法的规范构成有别于其他法律部门,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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