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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区际司法协助的具体路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的来说,只有存在上位法支撑,区际司法协助的体系化才能进行。化整为零的谈判方式,填补制度缺漏仍是目前完善区际司法协助的主要手段,但可以从明确的目标导向入手,对后续的磋商谈判行为进行指导。借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契机,内地与澳门区际司法协助的完善,可以突破原有的双边“安排”模式,开辟内地、港、澳三方同时参加的多边区际协议模式。

内地与澳门区际司法协助的具体路径优化方案

1.为区际司法协助提供上位法依据

关于区际司法协助上位法缺失的问题,学界有几种方案,包括建立宪法协调机制、建立全国性统一立法的规范和支撑,或者在当前协定的基础上进行专门立法。总的来说,只有存在上位法支撑,区际司法协助的体系化才能进行。

可以预见的是,以上几个方案在执行过程中都将面临极大阻力,统一的区际司法协助上位法是一种应然状态,只不过囿于现实情况无法得以实现。在现阶段可以考虑先采取一定措施促使两地法律趋同化,为将来构建统一的区际司法协助上位法做铺垫。比如采取单边立法模式促进两地区际司法协助[10],或者以个案来推动两地的区际司法协助。[11]

2.区际司法协助应有明确的目标导向

短时间来看,区际民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依然会相互独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个案协助方式将继续进行下去。化整为零的谈判方式,填补制度缺漏仍是目前完善区际司法协助的主要手段,但可以从明确的目标导向入手,对后续的磋商谈判行为进行指导。

区际司法协助整体制度需要一个明确的目标指向,不仅在于指示行动的方向,更在于对行动的路径进行选择和校准。通过对目标导向的事先明确,可以使各个安排在基本精神和原则上保持一致。

借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契机,内地与澳门区际司法协助的完善,可以突破原有的双边“安排”模式,开辟内地、港、澳三方同时参加的多边区际协议模式。考虑到内地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因素,可先将广东作为“窗口”,由其率先与港澳签订多边区际司法协助协议,内地其他地区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时机参照执行。对多边协商下能够达成共识的领域,可先以文本的方式确定下来。

这种路径表面上似乎会使得区际司法协助在主体以及内容上进一步碎片化,但是以多边协议作为制度构建的基础,只要能从制度构建之初,就在司法协助协调体系与其他子协调体系之间建立一种平行对等的关系,并且都服务于高层次协调机构的构建与发展,那么从一开始就能保证粤港澳大湾区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立法的整体性与统一性,为之后的统一体系构建奠定基础。

【注释】

[1]中国政法大学《政法论坛》编审,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研究员,教授

[2]涵盖了取得证言及陈述,提供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确定关系人所在或其身份、前科,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和查询等方面。(www.xing528.com)

[3]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均已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统一办理涉港澳台司法协助业务,并都指定了负责涉港澳台司法协助业务的联络人和代理联络人,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也普遍确定由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办理,普遍指定了专办员,并均由法官担任。

[4]最高人民检察院个案协查办公室就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请求内地有关检察机关协助的事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协助的,也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逐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也会指定一名副检察长主管个案协查工作,同时确定专门的检察人员负责个案协查日常工作。

[5]比如《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与内地与港澳特区间达成的《送达安排》在内容上就存在一定冲突,但由于上位法的缺失,这种现象无法以共同的上位权力进行协调。

[6]内地与澳门之间关于区际司法协助谈判的主体,往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商谈并达成,由行政长官发布,从而使其成为澳门地区成文法渊源的一部分。对于内地来说,谈判达成的内容也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颁布生效。

[7]以《内澳送达与取证安排》为例,委托送达的范围仅包括“司法文书”。小于港澳回归前,也小于《海牙送达公约》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8]以毒品犯罪为例,现有的刑事执法合作只能集中在侦破现案的范畴,不能更好地梳理跨境犯罪的前科事实。

[9]比如对案件的管辖权冲突、移交逃犯等问题。

[10]如《深圳前海条例》、《广州南沙条例》和《珠海横琴条例》都以单边立法模式规定在审判、仲裁、法律服务等相关行业与港澳的合作。

[11]2011年1月7日广东省高院作出《关于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2007年第7112号离婚判决法律效力的批复》,同意深圳法院认可香港离婚判决,以个案形式实现了内地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首次认可,突破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排除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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