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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司法协助的整合与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缺乏体系化的目的,带来的另一个后果是已达成的司法协助的内容碎片化。广东与港澳司法机关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对一些跨境侵犯财产的案件,无法常态化和体系化地去进行遏制。当然,区际司法协助的碎片化一个主要原因还在于内地与港澳之间很多有关安排具有一定的试验性,很难通过一揽子的“安排”将所有内容都涵盖在内,只有通过各个领域同时展开合作,才能在实践中试错和完善。

区际司法协助的整合与优化

在已有的几个“安排”文件中,看不出体系化的倾向。不同的“安排”文件将注意力集中于具体问题的解决,忽视了对整体区际司法协助发展的考量,这就使得两地之间司法协助没有得以遵守的更为具体的原则。当然,这种做法能够使两地无须过度纠结于抽象理据,但也导致这些“安排”成为过渡性的、实验性的成果。缺乏体系化的目的,带来的另一个后果是已达成的司法协助的内容碎片化。

一是已有的合作成果覆盖面欠佳。[7]这导致区际司法协助缺乏连贯性和体系性,使一些既有实践出现问题,比如由于未对非官方途径的司法协助方式表明态度,此前大量采用非官方途径的合法性就出现了疑问。

在先行的实践中,这种碎片化特征更加明显。广东与港澳司法机关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对一些跨境侵犯财产的案件,无法常态化和体系化地去进行遏制。即便是专题合作,这种碎片化特征也会带来其他问题。[8](www.xing528.com)

二是不利于深化两地司法协助的力度。零星的合作方式意味着两地参与的主体层次都较低,各个领域和部门之间自行开展的合作,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冲突。而且零星分散的合作可能会减轻两个法域之间展开深化合作的紧迫性,使得一些很难形成低层次合作的领域[9]被长时间搁置。

当然,区际司法协助的碎片化一个主要原因还在于内地与港澳之间很多有关安排具有一定的试验性,很难通过一揽子的“安排”将所有内容都涵盖在内,只有通过各个领域同时展开合作,才能在实践中试错和完善。但是如何保证区际司法协助制度构建的一贯性需要重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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