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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权力的优化关系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澳门与内地开展区际司法协助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范畴,这一点,无论是从澳门基本法的规定还是区际司法协助的实践均得到确认。再次,在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中强调中央管治权与尊重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助于激活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开展区际司法协助的能动性,为区际交往提供保障,最终实现对国家整体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良好运转的维护,本质上是对中央管治权的维护。

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权力的优化关系

澳门与内地开展区际司法协助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范畴,这一点,无论是从澳门基本法的规定还是区际司法协助的实践均得到确认。首先,澳门基本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国际司法互助事项需要得到中央政府的协助和授权,不属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范畴。澳门基本法第九十三条则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据此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通过协商开展具体区际司法协助时,并不需要逐项事先取得中央的授权或者协助。澳门基本法对于特别行政区国际司法互助以及特别行政区区际司法协助的不同规定,明确了澳门与内地开展区际司法协助事项属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范畴。其次,在具体司法协助事务中,一个法域为另一个法域提供和开展司法协助属于本法域司法权的行使范围,因此在澳门与内地根据第九十三条规定通过协商达成区际司法协助安排后,具体的区际司法协助事宜将通过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司法行为进行。根据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意味着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体个案中如何开展以及是否开展司法协助,将不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制约与影响,进一步保障了区际司法协助个案中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行使。最后,在澳门与内地三个区际司法协助磋商和签署的实践中,无论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本身还是内地都将区际司法协助视为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范畴。具体而言,内容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决定与其他法域开展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磋商和谈判;澳门与内地通过平等磋商决定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内容;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决定安排的生效程序;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安排有解释权;澳门特别行政区缔结区际司法协助安排不用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或者批准等。

然而,认可澳门与内地开展区际司法协助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范畴,并不意味着区际司法协助领域中不存在中央管治权的行使空间。首先,除了澳门基本法第九十三条外,还有多项澳门基本法条款涉及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的开展,为中央在澳门区际司法协助开展中行使中央管治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从权力性质看,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受到中央管治权的监督,作为高度自治权范畴的区际司法协助权力,也当然受到中央管治权的监督。再次,在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中强调中央管治权与尊重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助于激活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开展区际司法协助的能动性,为区际交往提供保障,最终实现对国家整体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良好运转的维护,本质上是对中央管治权的维护。强调中央管治权,是因为中央尽力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开展区际司法协助提供完善的法律支持,拓展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的空间,有助于保障特别行政区司法程序的顺利开展,最终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效行使。就此而言,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中央在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中行使的中央管治权包括以下内容:根据澳门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央有权修改包括澳门区际司法协助在内的基本法条款;根据澳门基本法第二十条,中央享有进一步授予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开展区际司法协助的高度自治权;根据澳门基本法第十七条,中央享有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法律的审查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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