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澳门与内地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及优化

澳门与内地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及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澳门基本法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和司法权的规定,决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权的地域性,从而引发了构建澳门特别行政区区际司法协助制度的需求。澳门基本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规定,有关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规定,推动了澳门基本法第九十三条区际司法协助协商路径的顺利实施。宪法和澳门基本法的相关条款与澳门基本法第九十三条共同构成解决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的宪制性依据。

澳门与内地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及优化

在性质上,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的产生,首先根源于回归后澳门成为一个中国之下实行独特法律制度的地方行政区域,也即法域。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据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成为一个中国之下实行独特法律制度的地方法域。同时,澳门基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澳门基本法第八条和第十八条保留了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可见,澳门回归并没有改变澳门仍然是一个与中国内地实行不同法律制度的地方法律区域的事实,澳门特别行政区属于我国国家内的地方法域。

根据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回归后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权在性质上属于地方行政区域的司法权,只能在澳门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在跨境人员流动中,民商事争议的当事人或证据可能出现在域外,一法域的判决也可能需要在另一个法域获得认可和执行,显然,司法权的地域性无法完全解决人员跨境流动带来的域外法律问题,这需要构建完善的司法协助制度。为此,澳门基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通过协商方式开展司法联系和协助奠定了宪制性依据。但澳门基本法第九十三条没有明确协商的主体、协商的程序、协商的形式以及协商结果的实施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根据澳门基本法的其他条款进行。根据澳门基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长官“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权代表澳门与内地开展区际司法协助的磋商;根据澳门基本法第八条规定澳门保留原有法律制度,因此区际司法协助安排在澳门参照国际协定的方式,采用刊宪成为澳门法律的生效方式;根据澳门基本法第八十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刊宪后的区际司法协助安排作为澳门法律,成为澳门法院开展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可见,借助澳门基本法中的其他条款规定,澳门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得以顺利实施。(www.xing528.com)

回溯澳门区际司法协助制度的源流,宪法和澳门基本法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宪制地位、空间区域范围以及独特法律制度保留与发展的规定,确定了回归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成为一个中国之下实行独特法律制度的地方法域,从而决定了澳门与内地司法协助的性质为区际司法协助。澳门基本法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和司法权的规定,决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权的地域性,从而引发了构建澳门特别行政区区际司法协助制度的需求。澳门基本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规定,有关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规定,推动了澳门基本法第九十三条区际司法协助协商路径的顺利实施。宪法和澳门基本法的相关条款与澳门基本法第九十三条共同构成解决澳门与内地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的宪制性依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