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特别行政区制度对我国国家治理的重要贡献。澳门回归后虽面临日益增多的利益诉求,但通过法治思维下的协商治理在增进立法和公共决策的正当性、凝聚多元共识、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如2011年12月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是否修改《出版法》及《视听广播法》举办“商议日”活动,采用问卷调查、小组讨论、大会提问等形式进行,代表参与者积极发表意见和观点,就两法的修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澳门特别行政区运用协商民主的成功范例被媒体盛赞“两岸四地中引入‘协商民主’成效最为显著”。
协商民主是学术界晚近兴起的协商治理的理论核心,其基本主张是:建立在交往理性基础上的自由平等协商有助于为多元治理主体的互惠共赢提供规范性合作方式。作为全球化背景下国家治理新范式,协商治理以共治合作理念取代了以往对抗性和管制性思维,广泛出现在立法和公共决策的制定施行过程,带来了公共治理领域的新气象。域外协商治理的实践表明,在开明宽容的语境中通过理性协商,能够促使协商参与者实现自我教育、自我形成、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培养健康民主所必需的公民美德。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协商治理过程中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充分证明了不同文明和制度是可以共存的,各种分歧和矛盾是可以在平等互惠基础上通过民主协商解决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良政善治的主要经验有:
一是坚决维护以宪法和基本法为基础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尊重中央对政制发展的主导权、决定权,依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立足澳门实际情况,有序推进民主政制发展,实现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有机融合。如2012年初特别行政区政府对政制发展问题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始终强调要严格遵循澳门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和决定,体现了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社会崇尚法治、和衷共济谋发展的优良传统。
二是切实尊重宪法和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的至高地位和最高权威,逐步完善与澳门基本法实施相配套的制度和法律体系,不断夯实依法治澳的制度基础。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治理的实践表明,任何协商都必须在法治框架下进行,遵守基本法及澳门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对于协商治理而言,澳门基本法最重要的价值在于为协商民主建制化提供规范依据,充分保障澳门居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基本法对澳门居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是澳门居民积极参与各种协商活动的根本依据,也是协商治理能够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www.xing528.com)
三是充分发挥宪法和基本法作为社会多元共识的重要价值。在多元社会里,宪法用形式上的共识让共同体成员愿意用这些符合共同体每个成员平等利益的原则来指导和规范他们的共同生活,因为这些原则获得了所有人经过论证的同意。澳门特别行政区非常重视宪法和基本法作为社会多元共识的重要价值,比如在保育运动的纠纷解决中,特别行政区政府积极创设和建立各种协商平台和机制,使社团、传媒和广大市民的意愿和建议得以有效表达,既解决了问题,又最大限度地凝聚了多元共识。澳门社会运动的解决大多通过社团、民众和政府之间的协商,如理性文明的请愿、签名、集会、举办商议会、参与工作坊、民意调查等方式。这种以家园意识为中心的民众与政府间的博弈大多在文明、宽容、温和、有序的氛围下进行,诉愿和建议的表达也大多以呼吁的形式出现,一般较少发生暴力冲突事件,有利于问题的和平理性解决。
四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积极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充分尊重和保障澳门居民的各项权利。宪法和国家安全法都明确规定包括港澳同胞在内的每一位中国公民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在保护“蓝屋仔”、保护东望洋灯塔、保护鹭鸟林事件中,还是在美沙酮服务站选址、西湾湖广场综合旅游项目、东望洋兴建垃圾站争议的处理中,都充分体现了特别行政区政府勇于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集会权、示威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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